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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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2 09:43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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