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目】猥亵罪不再分男女,“糙爷们儿”也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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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0 21:17

  谈到猥亵,通常人们的第一反应是:一个强壮且猥琐的男子,一个拼命呼救的弱女子。然而,如果将两者角色对调,一名女子,有可能猥亵一名男子吗?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法律上又会如何评判呢?

  “猥亵罪对象将不再限定为女性,我笑了,经常半夜被自己帅醒的我,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地走在大街上了。” 昨日,@作家崔成浩发微博调侃。

  借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东风,中国拟第九次修改刑法。人民网昨日发布消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交的修正草案中,将‘妇女’改为‘他人’。”

  这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男性被猥亵并不是笑话

  “如果某男子声称自己被某女子猥亵,周围的人估计都会笑他‘得了便宜还卖乖’”。果壳网释疑,“其实男性,也同样面临着被猥亵、侮辱、甚至强奸的风险。非自愿的性行为或猥亵、侮辱,一样会给男性带来巨大精神伤害。”

  在我国,因法律空白,成年男性遭受猥亵或性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时有发生。2010年9月,我国首例男性被“强奸”追究刑责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将42岁男保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9月19日,媒体报道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只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男女性权利均应受保护

  按照排列组合,性侵害分四种情形: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但长期以来,人们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种,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在性权利上平等保护男性和女性。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禄生举例,在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法律已经给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保护。

  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此前在我国,曾因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发生过北京一男子为满足生理需要,买迷药猥亵及抢劫18至25岁左右年轻男性的行为。被逮捕后却由于法律上对于男性之间猥亵行为尚无明确定罪,只能以抢劫罪起诉。

  “猥亵男子并非无法可依,只是入刑较难。”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研究生导师高跃先说,在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里使用的是‘他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就是以治安处罚的方式予以惩处,但这只是行政处罚,没有入刑。”

  从国际法律来看,《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私生活加以非法的干涉。”公民的性权利、性生活无疑也包含其中。因此,不论男女,其性生活、性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齐鲁网的补充印证了修法的必要。

  法治一小步 社会一大步

  “若这条修改通过,将填补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光明网点赞,同时也表达遗憾,“这里的‘恶劣情节’不包括强奸。草案只是‘有限的进步’。”

  网友@惊鸿一瞥1984却在修法条文中读出,“这条法律主要是保护男人不被男人猥亵,中国以前不承认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所以一直不改变立法,现在是逐渐暗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的存在了。”

  “从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扩大强奸罪的定义,将男性作为受害者保护,也许并非遥不可及。”重庆商报大胆预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猥亵罪终于做到了性别平等。网友@丁丁在博文中呼吁,其实还有强奸、性骚扰、卖淫嫖娼、家庭暴力等也需要性别平等。

  如果说修法并不一定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果壳网的提议似乎涉及每位公民。“对于男性受害者,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的报导,还多少存在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吸引眼球的同时却忽略了受害者心头的那滴眼泪。这类问题,从立法上是很难解决的,更多是依靠新闻业者的观念转变和职业道德,带动整个社会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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