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销售野生兰花,怎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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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1 15:55

采挖销售野生兰花,怎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开庭审……

2024-04-16 12:04

发布于:山西省

野生兰花看似平常,但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日,南涧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了无量山镇光明村委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违法采挖、销售兰花的案件,并组织当地村民、村干部、护林员现场参与旁听。通过一场在居民家门口的庭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为村民们送上了一堂现场说法课,打通乡村法治宣讲“最后一公里”。

2022年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在南涧县公郎镇中山村委会“畔密山”,非法采挖独蒜兰(俗称冰球子)约2公斤400株,后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给大理州漾濞县杨某,销售所得人民币350元。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独蒜兰的种属、保护级别进行鉴定,涉案独蒜兰属兰科独蒜兰陈氏独蒜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陈氏独蒜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愿意做一名义务法治宣传员。

“由于部分群众保护野生植物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导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频繁发生,也使得一些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数量日益减少,甚至已经陷入濒危状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陈雁军说道。

庭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以案释法,让旁听人员学习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种类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村民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同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有效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村民纷纷表示以后不猎捕、采伐、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以前不知道采摘兰花也是违法的,今天巡回法庭给我上了‘一堂课’,让我增强了法律意识,回家后我也要跟自己的家人和周边的人做好宣传,告诉他们不能随便捕伐野生动植物。”光明村委会刘家桥村民范明祥表示。

光明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何霖说道:“作为一名村干部,我会带动村党员干部、护林员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宣传好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该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它们属于山野,请不要“拐”走和伤害它们!

来源:微南涧

编辑:刘林灵

责编:迟晓娟

审核:苏建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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