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我省湿地将成公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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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10:00

  明天,我省首部湿地保护专门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三种主要保护方式: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湿地资源状况、保护工作的成绩和条例的有关情况。

  全省国土面积一成是湿地

  从1994年到2011年,省林业厅先后两次组织了全省性的湿地资源调查。省林业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蓝晓光说,从调查情况看,全省湿地总面积达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棉结),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69.27万公顷,河流湿地14.12万公顷,湖泊湿地0.88万公顷,沼泽湿地0.08万公顷,人工湿地26.66万公顷。

  目前,我省有国际重要湿地1个和国家重要湿地5个。其中,西溪湿地2009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也是国内首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

  我省湿地内拥有着十分丰富的生物。“全省湿地分布有高等植物1482种,占全省高等植物总种数的32.49%;脊椎动物有1107种,占全省脊椎动物总种数的79.76%。”蓝晓光说。这其中不乏珍稀动植物,如中华水韭、东方水韭、莼菜等国家I级保护植物,东方白鹳、中华鲟、扬子鳄、白暨豚等14种国际I级保护动物。

  过度围垦是湿地减少的主因

  如今,全省已建成湿地及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0个,自然保护小区30个,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8个。

  蓝晓光说,通过建设保护区和公园,一批重点湿地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得以修复,生物多样性更趋丰富。比如,通过几年的努力,西溪湿地公园为维护杭州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据测定,目前西溪的固碳能力可达到40万吨,每年空气优良天数均达到89%以上,PM2.5的监测数据是杭州7个监测点中最为稳定和优良的一个。

  湿地保护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蓝晓光说,过度围垦是湿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同时,一些湿地还存在水质污染、外来物种入侵和过度索取资源等问题。

  首批保护名录将在一个月内公布

  为遏制天然湿地持续减少的态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我省首部湿地保护专门性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一批名录将在条例施行一个月内公布。

  而且,条例明确了保护湿地的三种主要方式,分别为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其中,设立湿地保护小区有效解决了零星、小块状分布的重要物种及典型的小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弥补了保护区范围有限、保护不全的不足。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充制度。蓝晓光说,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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