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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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0 17:49

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它有很强烈的时代特色。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与挑战。此次《民法典》吸收了新冠肺炎防控的成功经验,为以后类似突发事件确立了法律依据,及时回应了时代关切。

一、确立了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的临时保护制度。

新冠疫情发生后,有的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立法急切要求确立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的保护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临时监管责任。所以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明确了业主的配合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三、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在疫情肆虐时期,口罩、防护服等应急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常态的医疗秩序受到巨大冲击,急需的抗疫物资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在紧迫之时政府采取了征用措施,很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里的疫情防控是此次《民法典》新增内容。

四、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在第三编《合同》的第四百九十四条中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编 辑|杨 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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