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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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4 22:16

从尊重孩子及其独立人格,以及保护隐私的角度看,这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但作为监护人,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避免不良行为。这在1999年11月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早有明文规定。这下矛盾就出现了。如果一位母亲因为担心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接触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或读物,私自查看了孩子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那么,这种母爱的保护行动,到底是守法,还是违法? 如果依据重庆市的这部《条例》,这位家长应该是违法了。可如果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庆的这部《条例》又变得尴尬了。此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来了,已经忙得脚踢后脑勺的警察叔叔们,到底是抓人,还是不抓?就算这位家长真的“违法”了,应当如何“惩罚”她,又该由谁来“惩罚”她呢?这将提出疑问:其实,类似的问题,在之前出台的其他一些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也出现过。这种介乎家庭教育与法律之间的问题,有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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