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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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6 05:00

离婚女性是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在经历了婚姻的痛苦之后,又面临着经济的困境、生存的压力、繁重的家务、育儿的艰辛,就业上的歧视等等诸多困难,生活质量与离婚前相比大大下降。据统计,56%的离婚妇女认为她们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在“维持生存”;22%的离婚妇女认为她们的生活处于社会最底层。面对离婚妇女所处的困境,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寻找《婚姻法》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于2001年重新修订的,它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但以社会性别理论来分析现行《婚姻法》,其中的一些规定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离婚女性权益的作用。另外,由于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婚姻法》中没有予以关注。 本文以离婚妇女为切入点,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实证分析、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等等方法来审视《婚姻法》,并通过对国外婚姻立法相关规定的考察、分析,从中寻找出我国《婚姻法》中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切实维护离婚妇女权益。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对离婚妇女权益予以保护的基础。该部分从哲学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对离婚妇女权益予以保护的理论来源,为维护离婚妇女权益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部分阐述国外及台湾地区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婚姻立法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选取了美国、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阐述各国和台湾地区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相同之处和各自的特点进行比较评析,以期在完善我国《婚姻法》时加以借鉴。 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该部分选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立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这四个不同时期制定的《婚姻法》,论述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发展状况。 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针对侵害离婚妇女权益日益突出的状况,本文从军婚规定不合理、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财产权、离婚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方面阐述了《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第五部分论述完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在该部分运用社会性别理论,针对第四部分指出的不足,提出对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完善建议。

离婚妇女;妇女权益;离婚赔偿;婚姻法

山西大学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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