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活动 “河”理“河”法】案例(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3-06 10:27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全面建设幸福河湖,需要建构河流伦理,重塑人与河流关系,健全河湖健康生命保障体系。国家及省级层面相继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不断强化监督执法,重拳整治河湖乱象,为抓实江河湖泊治理、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一些地区在发展过程中,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违法违规涉河活动仍时有发生。

我们特开辟“涉河活动 '河'理'河'法”专栏,旨在通过案例解读,宣传普及涉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河湖长制责任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警示与借鉴,不断提升爱河护河意识,持续规范涉河活动,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一、案例回顾

2023年6月28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向屏山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屏山县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河道岸线。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屏山县水利局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到金沙江屏山县锦屏镇青年村二组河段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协同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实地勘测占用岸线情况。经查,屏山县某公司堆料厂违规堆放砂石材料近8000立方米,共计侵占河道约3200平方米。

二、处理结果

2023年7月13日,屏山县水利局对屏山县某公司在锦屏镇青年村堆料场非法占用金沙江岸线的问题立案调查。8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县水利局对屏山县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8月底,完成砂石材料清理转运,恢复河岸平整。



整改前后对比

三、法律依据

宜宾市屏山县某公司侵占金沙江河道岸线堆码砂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规定。

四、案例启示

金沙江水量丰富,在调节长江中下游水位、流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屏山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岸线堆码砂石,束窄河道,严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能力,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在此次问题整治中,宜宾市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河道岸线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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