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间还需要提供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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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9 01:02

学法深一度,幸福多守护

为帮助妇女群众深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相关妇女权益保护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三八维权月期间,合肥市妇联联合法律专家,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热点问题,为妇女群众答疑解惑,理解法条背后的含义,增强维权能力。

第二期:离婚后,“夫妻”间还需要提供帮助吗?

离婚往往是一段关系的终结,

离婚后,

“夫妻”之间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吗?

让我们听听法律专家如何说。

普法小记者

离婚后,“夫妻”之间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吗?哪些情况可以提出?

法律专家

有一种情况是有帮助义务的,就是离婚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来说,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经济帮助请求,如: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例如需要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且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普法小记者

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吗?是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吗?

法律专家

首先,夫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在此前提下,夫妻任何一方,只要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且这种困难是依靠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都可以提出。同时,另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即有足够的财产、稳定的收入等,能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给予帮助。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补偿不同,不以付出更多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与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不以是否有过错为必要,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离婚经济帮助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是离婚后才陷入生活困难的,则不能提出。

普法小记者

确有困难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哪些形式的经济帮助?

法律专家

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判断。若另一方财产雄厚,有充足的资金和资产储备,法院可能支持给予相对较多的经济帮助,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或者定期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费;若另一方财产状况一般,但仍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法院会综合考虑其生活需求和支付能力,确定合理的帮助方式和金额,可能是提供住房居住一定期限、协助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等。

普法小记者

离婚经济帮助一旦开始就不能终止吗?哪些情况可以终止?

法律专家

是可以终止的。以下三种情况都可以终止,一是受帮助方再婚: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二是帮助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果帮助方经济条件变差,难以继续提供帮助,可以请求终止帮助。三是原定帮助执行完毕: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标题:《学法深一度 | 离婚后,“夫妻”间还需要提供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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