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4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3-09 22:08

第四章 保护措施

总述、保护维护及检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建、环境整治

油饰彩画保护、壁画保护、彩塑保护、石刻保护、考古遗址保护、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纪念地保护、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24条保护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文物古迹及环境进行保护、加固和修复,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出版。

 

阐释:保护措施是通过保护工程对文物古迹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是对文物古迹褪变过程的管理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改善文物古迹的安全状态,减缓或制止文物古迹的褪变过程,但无法恢复已经损失或到破坏的历史信息。不怡当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加剧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对文物古迹采取技术性保护之前应当履行立项程序,对项目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能采用的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立项批准后,应针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和专项设计,经过充分论证,报批后实施。施工前应制订质量责任制度和保修制度。施工中如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停工,修改设计,重新报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选定,工程的招投标,应当首先考虑最为适宜和安全的技术方案,避免片面强调经济指标的做法。    任何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评估和试验。只有经过实验证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实有效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破坏的措施才能使用。    保护措施涉及到专业知识和经验,设计与施工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保护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效果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经验,相关报告的公布、出版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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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保养维护及监测: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保养维护能及时消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隐息,并保证文物古迹的整洁。应制定并落实文物古迹保养制度。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对于无法通过保养维护消除的隐患,应实行连续监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数据,作为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依据。保养维护和监测经费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阐释:监测包括人员的定期巡视、观察和仪器记录等多种方式。监测检查记录包括: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的观察记录;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的记录;3.旅游活动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的记录;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保养维护是根据监测及时或定期消除可能引发文物古迹破坏隐患的措施。及时修补破损的瓦面,清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杂草植物,保证排水、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维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整洁等,均属于保养维护的内容。

作为日常工作,保养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保养维护规程。说明保养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文物古迹管理者在编列经费预算时应考虑保养维护和监测工作的需要,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文物古迹所在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案例分析-佛光寺的日常保养工程佛光寺文物管理所每年均按照日常保养制度实施相应的保养工程,对象包括文物古迹自身、附属防护设施和相关环境工程三个方面。保养工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根据监测结果分期、分类按规范实施。文物古迹自身:每年春季雨季到来之前修补、更换破损瓦顶,避免雨季渗漏,并打扫杂物,裱糊窗户,修补墙灰,拔除屋顶杂草等。每年夏季雨季到来时修补屋顶渗漏,检查水渠畅通。平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换瓦、墙皮抹灰,挖补地砖等。附属防护设施:对消防、安防和电路等设备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工作。环境工程:每年春季雨季到来之前疏通寺院内外排水管道及山坡水渠等,打扫杂物。每年夏季雨季来临时及时排除积水。每年秋季清除寺庙围墙内外杂草,以消除火灾隐患。每年冬季及时清除积雪,并注意防火。

保养工程中重点保养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如及时补配丢失的沟头、滴水,避免因瓦项漏雨引起望板、椽子糟朽。保养还包括临时加固工程,如当后檐檐椽糟朽时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翼角塌陷时进行临时支顶等,有效避免了险情的进一步发展, 并为在适当的时机实施保护工程做好了准备。此外,佛光寺还保证每年库存一定量的施工原料,包括木材、砖瓦、白灰、麻刀、黄土、煤烟等,以利随时进行日常保养工程。佛光寺日常保养制度实施以来,近年内未发生重大险情,也未实施大规模修缮工程,避免了更多干预。所有日常保养工程和监测结果一并记入档案,以便总结保养规律和修缮时作为参考。

屋面做法

琉璃瓦屋面:琉璃瓦时表面施釉的瓦,只用于宫殿建筑。

布瓦屋面:颜色呈深灰色的粘土瓦叫做布瓦。常被称为黑活屋面或墨瓦屋面,根据它的做法可以分为筒瓦屋面、合瓦屋面、仰瓦灰梗屋面、干槎瓦屋面、灰背顶、石板瓦屋面、棋盘心屋面等等。

筒瓦屋面:用弧形片状的板瓦做底瓦,半圆形的筒瓦做盖瓦的瓦面做法。

简瓦裹垄:是对布筒瓦面要求比较高的做法,它是在简瓦垄的表面再用青白麻刀灰抹510mm, 以铁撸子捋成灰垄,使上下整齐一致,然后刷上青灰浆使整个瓦屋面颜色一致。筒瓦捉节夹垄:可用于琉璃瓦或布筒瓦屋面,捉节是指将每垄简瓦相互之间的接缝(似于竹节),用小麻刀灰(有称捉节灰)勾抹严实。夹垄是指将筒瓦两侧边与底瓦之间的空档,用夹垄灰填满抹平。

 

屋顶构件

勾头:元代以前叫瓦当,明清叫勾头;为屋檐最前端的一片瓦为瓦当,瓦面上带着有花纹垂挂圆形的挡片。

滴水:屋顶仰瓦形成的瓦沟的最下面的一块特制的瓦,-般设置在屋檐和窗台下,其作用主要是防止雨水沿屋檐、窗台侵蚀墙体,明清时期渐渐演变 发展成为如意形滴水。

排山沟滴:大式建筑中,沿搏风做一排瓦檐,被称为排山沟滴。

搏风:即博风板,又称搏缝板、封山板,常用于古代歇山顶和悬山顶建筑;这些建筑的屋顶两端伸出山墙之外,为了防风雪,用木条钉在檩条顶端,也起到遮挡桁(檁)头的作用,这就是博风板。

 

屋面修缮措施除草清垄由于瓦垄较易存土,泥背中又有大量黄土,布瓦的吸水性又很强,所以在瓦垄中及出现裂缝的地方很容易滋生苔藓、杂草甚至小树。这些植物对屋顶的损害很大,或造成屋顶漏雨,或造成瓦件离析。实践证明,凡是年久失修最后倒塌的房屋,必定有杂草丛生的历史。凡是最后造成大患而不得不进行挑顶的建筑,也必定从杂草丛生开始。有些漏雨的屋项,未经勾抹,而只是疏通了堵塞的瓦垄或是将杂草拔掉,就解决了漏雨问题。这就说明了拔草清垄工作和房屋漏雨的关系。

查补雨漏查补雨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屋顶比较好,漏雨的部位也很明确,且漏雨的部位不多。这样就只需进行零星的查补。这种查补的关键在于“查",只要查的准确。即使操作上粗糙些也能解决问题。反之,如果无的放矢,或判断的不准确,“补”得再细致, 也不能解决问题。查补雨漏的另一种情况是,大部分瓦垄不太好,或漏雨的部位比较多,或经过多次零星查补后仍不见效。这就需要大面积的查补,即大查补。大查补的项目可以分为合瓦夹腮(或满夹腮);筒瓦(包括琉璃瓦)捉节(或满捉节);筒瓦裹垄(或满裹垄);装垄或(满装垄);青灰背查补等五类。

抽换底瓦和更换盖瓦底瓦破碎或者质量不好,可以进行抽换。抽换底瓦的方法是先将上部底瓦和两边的盖瓦撬松,取出坏瓦,并将底瓦泥铲掉,然后铺灰用好瓦按原样瓦好。被撬松的盖瓦要进行夹腮或者夹垄。如果盖瓦破碎或者质量不好时,可以采用更换盖瓦的方法,先将破瓦拿掉并铲掉盖瓦泥,用水洇湿接槎处后铺灰将新瓦重新瓦好。接槎处要勾抹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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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加固:是直接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消除褪变或损坏的措施。加固是针对防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物古迹的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加固措施应根据评估,消除文物古迹结构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文物古迹本体。

 

阐释:

加固是对文物古迹的不安全的结构或构造进行支撑、补强,恢复其安全性的措施。(观音阁擎檐柱)    加固措施通常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加固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改变文物古迹的应力分布,对文物古迹造成新的损害。由于加固要求增加的支撑应考虑对文物古迹整体形象的影响。非临时性加固措施应当做出标记、说明,避免对参观者认识文物古迹造成误解。加固必须把对文物古迹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若采用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应遵守以下原则: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其不利于保护文物原状的方面;2.所有保护补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在实验室先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许在被保护的实物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要经过一年时间, 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方允许扩大范围使用:3.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当文物古迹自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进行抢险加固时,应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措施,以便在险情舒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修复措施。

 

案例分析-司马台长城敌台钢架加固司马台长城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司马台村北,建造于明成化至万历年间。司马台城段在明代万里长城中以惊、险、奇著称于世,最高处海拔889.8米。 主要建筑类型包括边墙、附墙台、空心敌台以及营城等。司马台长城的敌台多建于峰顶,跨越边墙之上,基座接近正方形。敌台为空心平顶建筑,分别以木梁架或砖拱结构为支撑,四面砖墙围护,上开拱券门洞。由于长期自然及人为破坏,部分敌台损坏严重。其中木质的柱、梁枋及楼板均已无存,导致敌台失去骨架,包砌砖墙塌落,破坏严重。尚存的砖墙极不稳定,须进行加固。

为了尊重历史真实性,最大限度的保持文物原状、减少干预,工程设计中决定只对残墙进行防护加固而不复原。如在东2台及西4台加固中,采用三角支撑与夹板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以4组和6组钢质三角架从内侧支顶呈悬臂状态的墙体,相应部位的外侧设角钢夹板,与三角架间用螺栓紧固。钢架为等边角钢,外刷灰色防锈漆,与青灰色砖墙外观较为协调。螺栓直径16mm,对砖墙破坏较小。加固中所采用的钢架朴素实用,以简洁的形式尽量淡化外观,力求与原状既相协调,又可识别,同时真实的反映了加固工程的时代特征。钢架结构不改变、不损伤被防护的墙体的原材料和原结构,且与文物原有结构连接灵活,不妨碍将其去除后再次实施更有效的防护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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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修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查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对传统木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由于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文物古迹,须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修复,这些也属于修缮的范畴。

 

阐释: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结构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残损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换新件。对于年代久远,工艺珍稀、具有特殊价值的构件,只允许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补,不许更换;2.对于原结构存在或历史上于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以改善其受力状态,(六和塔)3.修缮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的彩画,只能作防护处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在经过严格试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均可使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则必须保留。

现状整修包括两类工程是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现状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则:1.在不扰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拆除近代添加的无价值部分;2.在恢复原来安全稳定的状态时,可以修补和少量添配残损缺失构件,但不得大量更换旧构件、添加新构件;3.修整应优先采用传统技术;4.尽可能多地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遗存,不必追求风格、式样的一致;

 

案例分析-西岳庙“少昊之都”石牌楼现状整修西岳庙位于华山以北5公里,华阴市城郊岳庙镇,总占地面积121800平方米。是陕西省现存较为完整的的古建筑群。“少昊之都为西岳庙内现存三座石牌楼之一,位于后宰门与御书楼之间,为四柱三楼式牌楼,通面阔5.86米,基座东西长6.28米、南北宽2.54米、高0.34米,牌楼总高5.86米。牌楼明间设礓磋,柱、枋、斗拱、屋面、脊饰均为石质榫卯结构。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破坏以及意外撞击的影响,“少昊之都石牌楼修缮前损坏严重,主要问题有:·局部屋顶塌落,主楼屋面缺失40%,西次楼屋面无存;·两侧次楼柱础下沉,移位;·石牌楼主体柱、枋、榫卯脱榫且拉裂错位;·主楼大小额枋多处断裂,丧失结构功能。

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依据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应用托换顶升、碳纤维补强、植筋及裂缝修复等新技术,在不落架、不扰动现有结构、少量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了基础加固、结构拨正、构件补强和残损修补,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稳定安全的状态,实现了有效保护。工程除补配必须的结构构件外尽量使用原构件。残损的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的没有更新。也不为追求完整、华丽进行复原,而是在不影响整体稳定性的情况下保留了局部缺失的原状,从而在保存真实的历史信息的同时为可能的再次处理留出余地。保护工程的工程量和补配构件皆有详细记录。

重点修复工程对实物遗存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密的勘察设计,严肃对待现状中保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程序论证、审批。重点修复应遵守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它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缮;2.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残损构件。新增添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3.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存没有争议的相应同类实物为依据,不得只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构件,经专家审定,允许以公认的同时代、同类型、同地区的实物为依据加以恢复,并使用与原构件相同种类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代标识。缺损的雕刻、泥塑、壁画和珍稀彩画等艺术品,只能现状防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不必恢复完整;5.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案例分析-晋祠圣母殿及附属文物修缮工程

晋祠位于太原市西南25公里的悬瓮山麓。圣母殿为其西隅主体建筑,为宋太平兴国九年(公元984年)兴建,后在地震中损坏,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 重修。圣母殿面宽7间,纵深6间,重檐歇山顶,四周回廊,前廊两进,为现存宋代建筑精品。内有圣母、侍臣及宫娥塑像43尊,是珍贵的宋代作品。    观测表明,晋祠圣母殿向东南发生明显倾斜,构件脱钉、拔榫、弯曲、断裂严重,整体结构失去稳定状态,且逐年加剧。经严密勘测查明病害原因如下:·营建时的误差和历史上不规则的修缮:重建时柱子、斗拱用材不一,导致整体结构有一定误差;历代局部修缮和更换构件又加重了这种误差,引起结构受力不均而形变。·地震冲击力的影响:据北宋以来记录,太原附近地震活动频繁。·地下水源变化的影响:由于工业发展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导致圣母殿地基土层失水下沉。·地质构造运动直接影响建筑基础:晋祠位于太原盆地边缘断裂带上,殿基的后半部坐落于悬瓮山脚的石灰岩岩石上,基础坚实,前半部置于盆地堆积物松软地基上。每年平均沉降速度为0.9-1.0cm,该殿基下的基岩呈斜坡形与台基相距2~13m不等。圣母殿殿基前后地质构造差异造成不均匀沉降。

晋祠圣母殿主要结构病害威胁根源于地基问题,而且主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如只施行现状修整和局部重点修复不足以解决问题,不得不通过全部解体重修的方法,暴露局部地基对其进行加固,再在其上重新组装修整后的原构件,以排除险情。依据《太原晋祠圣母殿地基勘查研究》、《太原晋祠圣母殿侧倾沉降测试》、《太原晋祠圣母殿构件残损研究》等科学勘查、试验结果,制定修缮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整体地基加固和防震加固——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措施。2.构件整修及重新安装——修补残损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  圣母殿修缮中强调了历史信息的保护,对所有构件都进行了勘测、分析和记录。对于走闪和残损严重的柱、额、枋、搏、梁架、斗拱等大木构件和檐石、柱础、勾栏、螭兽、脊兽、沟滴等石作以及工艺珍稀的琉璃构件,整修后继续使用。具体措施包括墩接局部糟朽的柱子,粘合压裂的柱础,加固风化的勾栏,对各种木构件劈裂者粘接加箍、垂弯者矫直固定、斗子裂隙或缺耳者修补拼合、拱枋耍头断裂者以高分子材料粘合后以铁活套紧按原位搭套安装等。工程中尽量保持历史原貌、原状、原构。拆卸安装严格按照记录序号进行。对构件首先进行清洁,并保证保存中的通风、防潮。个别砖、瓦、椽、望板等小型构件腐朽过甚或残缺不全,无法继续使用时,依本座建筑上同时代、同形制构件复制。替换下来的构件编写档案记录并入库陈列,以供考证。

3.附属文物的保护与归安

圣母殿保留有精美的宋代壁画,但历代修葺中时有破坏,另有部分被抹泥覆盖又经后代重绘。落架大修中对这些墙面壁画采取了揭取、迁移保护,修后原状归安的方式。揭取过程中清理出的部分底层宋代壁画及宋、元题记也得到了揭取保护,并于修缮结束后陈列于殿内,使得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和历史信息均得到保护和展示。

 

木构架修缮措施墩接柱根    墩接柱根(或包镶)是木柱修缮中常用到的一种做法。柱子常年与地面接触或暴露在室外,被风雨侵蚀,非常容易腐朽。掩砌在墙内的木柱因潮湿、通风不良等因素更容易糟朽。木柱腐朽多发生在根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糟朽部分做局部修缮处理。处理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柱根包镶,一种是墩接,需根据柱根糟朽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柱根圆周的一半或一半以上表面糟朽,糟朽深度不超过柱径的1/5时,可采取包镶的做法。包镶即用锯、扁铲等工具将糟朽的部分剔除干净,然后按剔凿深度、长度及柱子周长,制作出包镶料,包在主子外围,使之与柱子外径一样,平整浑圆,然后用铁箍将包镶部分缠箍结实。    当柱根糟朽严重(糟朽面积占柱截面1/2,或有柱心糟朽现象,糟朽高度在柱高的1/5-1/3时,)一般应采用墩接的做法。墩接是将柱子糟朽部分截掉,换上新料。常见的做法是做刻半隼墩接,方法是:将接在一起的柱料各刻去直径的1/2作为搭接部分,搭接长度-般为柱径的1-1.5倍,端头做半隼,以防搭接部分移位,另种方法是做抄手隼墩接,方法是将柱子截面按十字线锯做四瓣,各剔去对角两半,然后对角插在一起。

抽换柱子及辅柱

当木柱严重精朽或高位腐朽,或发生折断,不能用墩接方法进行修缮时,可以采用抽换或加辅柱的方法来解决。

所谓“抽换”即通常所说的“偷梁换柱”。是在不拆除与柱有关的构件或构造部分的前提下,用千斤顶或牮杆将梁枋支顶起来,将原有柱子撤下来,换上新柱。    木柱抽换最重要的是安全问题。事先定要采取稳妥措施,将与柱子相关的梁、枋等构件支顶牢固,构件支顶高度要大于檐枋自身高,创造抽出柱子的条件,然后将柱子撤出,换上新柱。    抽换构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不是所有的构件都能抽换,也不是多数构件都能抽换。只有檐柱、老檐柱等与其他构建穿插较少、构造较简单的构件才能进行抽换。    如遇不能抽换的柱子(如中柱、山柱)发生折断腐朽而又不能落架大修时可采取加辅柱的做法进行加固,辅柱一般采取抱柱形式,断面方形,可在柱的两个面或三个面加安辅柱,用铁箍将柱子与辅柱箍牢,使之形成整体。

更换橡望、翼角

望板、椽子作为屋面木基层,直接与灰泥接触,年长日久,屋面渗漏会造成椽望特别是椽头部分椽望的糟朽腐烂。古建筑的翼角部分又是椽望中的薄弱部分,更容易渗漏腐朽,所以,全部或者局部更换椽望是木结构修缮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更换檐头椽望翼角(又称揭瓦檐头)要拆除檐步架的瓦面,接去望板,拆掉飞椽和糟朽的檐椽,更换新件。翼角、翘飞部分最易损坏,应根据情况决定拆换数量,如角梁下垂或腐朽严重,也可起更换(一般情况下仔角梁更易腐朽)。换上的角梁其冲出长度和翘起高度要与旧件一致。 添配的翘飞椽也应与旧件一致,以便与旧件一起安装。    檐头部分的连檐、瓦口是最易腐朽的部分,在更换檐头椽望时都需要更换新件。

打牮拨正

当建筑物出现构件歪闪的情况时,可采取打牮拨正的方法进行维修。

打牮拨正即通过打牮杆支顶的方法,使木构架重新归正。大致的工序是:①先将歪闪严重的建筑支保上戗杆,防止继续歪闪倾圯:②揭去瓦面,铲掉泥背,拆去山墙、槛墙等支顶物,拆掉望板、椽子,露出大木构架;③将木构架榫卯处的涨眼料(木楔)、卡口等去掉,有铁件的,将铁件松开;④在柱子外皮,复上中线、升线(如旧线清晰可辨时,也可用旧线) ;⑤向构件歪闪的反方向支顶牮杆,同时吊直拨正使歪闪的构架归正;⑥稳住戗杆并重新掩上卡口,堵塞涨眼,加上铁活,垫上柱根,然后掐砌槛墙、砌山墙、钉椽望、苫背瓦瓦,全部工作完成后撤去戗杆。    打牮拨正是在建筑物歪闪严重,但大木构件尚完好,不需换件或只需个别换件的情况下采取的修缮措施。

大木归安、拆安

当大木构架部分构件拔榫、弯曲、腐朽、劈裂或折断比较严重,必须使榫卯归位或更换构件重新安装时,常采用归安和拆安的方法来解决。    所谓归安,是将拔榫的构件重新归位,并进行铁件加固。归安可不拆下构件,只需归回原位,并重新塞好涨眼、卡口。如果需要拆下构件整修更换,则称为拆安)归安与拆安在一项大修工程中往往是交错进行的,很少有截然分开的情况。1970年天坛祈年殿构架落地重修,整个工程可称拆安(包括更换构件、拨正、铁活加固等内容),但局部做法(如第一层檐以下构架未动又称为归安。    拆安是拆开原有构件,使构件落地,经整修添配以后再重新组装。大木拆安,第一步工作是将构件拆下来打上号,对构件进行仔细检查,损坏轻微的进行整修,损坏严重的进行更换。在这项工作中,标写记号是十分关键的,大木整修后重新安装时,原则上必须按原位安装,构件原来在什么位置,还要安装在什么位置,这就必须将位置号标写的十分清晰明确,也可利用原有符号。但在一般情况下 都要重新标注。    木构件拆卸整修添配之后,即可进行安装。在安装阶段,应按- -般大木安装的程序进行,先内后外、先下后上,下梨构件装齐后要认真核验尺寸、支顶戗杆、吊直拨正、然后再进行上架大木的安装。

(六)迁建工程中的木构架拆装

当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同古建筑文物的保存发生矛盾时,常常根据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古建筑的方针,发生古建筑搬家迁建的情况,如明代永乐宫的迁建,北京中南海内云绘楼、双环万寿亭、方胜亭的迁建就是实例。遇到这种古建筑群体或单体的迁建工程时,木构架的拆装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使木构架保证原拆原装,保持现状,在拆除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损坏构件,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标注好构件位置号,移至新址以后按号入座对位安装。已经朽坏或拆除中损坏的构件,可进行适当添配,但应尽量用原有构件,不要轻易更换,以保持建筑物的文物价值。

复原工程

建筑物残坏添改十分严重或早已倾圯、焚毁,需要重新复原时,要对原有建筑原状进行细致的分析考证,取得充分依据,以恢复到它原来建筑时期的面貌。资料工作充分以后方可进行复原设计,木构架的制作与安装都要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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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改造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实施,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阐释: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余地,不求一劳永逸,不妨碍再次实施更为有效的防护及加固工程,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文物古迹本体。添加在文物古迹外的保护性构筑物,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应淡化外形特征,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响。增加保护性构筑物应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迹上的防护构筑物,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检的部位。应尽量简单,具有可逆性:2.用于预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环的环境防护工程,应达到长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守以下原则1.设计、建造保护性建筑时。要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伤文物古迹,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当以牺性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某种古代式样;4.保护性建筑在必要情况下应能够拆除或更新,同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5.决定建设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消防、安防、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性设施。由于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监控用房、文物库房、设备用房等,在无法利用文物古迹原有建筑的情况下,可考虑新建。保护性附属用房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多个场地设计,通过评估,选择对文物古迹本体和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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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迁建: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全过程。

 

阐释:迁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三峡)2.由于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失去依托的历史环境,很难在原址保护;4.文物古迹本身具备可迁移特征。迁建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量与迁建之前环境的特征相似。迁建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状。迁建应当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构件。迁建后的建筑中应当展示迁建前的资料。迁建必须是现存实物。不允许仅据文献传说,以修复名义增加仿古建筑。

 

案例分析-永乐宫搬迁保护

永乐宫,原位于山西省芮城县永乐镇,元中统三年(1262年) 依吕纯阳故居祠堂旧址兴建,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元代古建筑之一。现宫内主体建筑有宫门、龙虎殿、三清殿、纯阳殿、重阳殿。除宫门为清代建筑外,其他各殿均为元构。各殿均有元代精美壁画,总面积达960平方米,价值极高。    1958年为治理黄河水患,三门峡水利工程筑堤蓄水,将淹没永乐宫旧址。为满足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迁移保护永乐宫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文化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了保护方案,将永乐宫迁至芮城北侧3公里的龙泉村附近。迁移过程未改变永乐宫的原规模、原形制、原结构等文物原状特征,将壁画全部迁至新址,并排除原有不安全因素,恢复了部分确有依据的原状,且搬迁后还布置有迁建过程展示。    永乐宫在元代的兴建历时百年。明代增建宫门,后筑宫墙,变轴线为三道。搬迁前的勘测表明,建筑部分残毁,外墙只存基址,与初建时的规模有相当差异。为保留兴建、加建、修葺等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迁建尊重从元至清逐步形成的建筑格局。局部残损的基址经勘察发掘和测绘,恢复了确有依据的原状。

·中轴线上四座主体建筑即龙虎殿、三清殿、纯阳殿、重阳殿及其围墙为元代原貌,按原状搬迁。·恢复局部残损的礓磋、象眼、隔扇、天花、殿顶脊兽等确有依据的原状。·清代重耳的宫门和吕公祠按现状搬迁。·仅存遗址或殿基的丘祖殿和重阳殿,按原有布局保存基址,并发掘清理出台基、柱础和踏道,展示历史格局。

迁建后进行了重点修复,以排除原有不安全的因素,修复措施包括整体结构加固、木构件加固、附属文物加固等。整体加固包括基础加固、柱间框架加固、梁枋结点铁活加固、檩条梁架铁活固定等;木构件加固包括柱子、梁枋、檩条以铁箍加固,榫卯加固、斗拱粘接等;附属文物即壁画加固包括拍照测绘、临摹记录、分块揭取、封护编号、壁泥加固、框架防腐、包装迁运、复位归安等程序。方案实施之前在两地进行了相关实验,探索了分块、开缝、揭取、粘接、对缝的技术,寻求到适宜的粘接材料,使壁画得以保持原貌。    迁建后的建筑中展出了搬迁步骤、施工现场等资料和照片,搬迁前的壁画原貌临摹品存北京故宫博物院展示,尽可能传递和延续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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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环境整治:是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展示文物古迹环境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整治措施包括:对保护区划中有损景观的建筑进行调整、拆除或置换,清除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伤。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阐释:影响文物古迹环境质量的有以下三个主要因素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导致的震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阻塞;周边治安状况以及杂物堆积等;3.景观因素,主要指周边不谐调的建筑遮挡视线等。

对可能引起灾害和损伤的自然因素,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环境质量和灾害监测体系,提出控制环境质量的综合指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课题研究;2.编制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筹措充足的专项资金;3.制订紧急防灾计划,配备救援设施;4.整治应首先清除位于保护区划内,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杂物堆积,根据规划和专项设计有计划地实施整治维护;5.对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社会因素进行综合整治。对直接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交通设施要坚决搬迁。对污染源头要统筹疏堵;6.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行政措施对严重污染并已损害文物古迹的因素实施积极的治理;7.对交通不畅,周边纠纷和治安不良等因素,可通过“共建"、 “共管", 建立协作关系加以治理;8.对可能降低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因素,应通过分析论证逐步解决;9.改善景观环境,应在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影响景观的建筑和杂物堆积;10.通过科学分析、论证、评估确定视域控制范围,并在保护区划的规定中提出建筑高度、色彩、造型等的控制指标,通过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实现视域保护。

 

案例分析-网师园外部环境治理网师园位于苏州友谊路阔头街巷内。原为南宋侍郎史正志“万卷堂”故址,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 始名网师园。园以幽深、曲折见胜。中部为一池塘,环池以亭台轩榭贯通联系,叠筑黄石假山高下参差,曲折多变,西部院落布置紧凑幽静,西南角开一泉,南墙下罗列山峰。此园所占面积仅约9亩,其中建筑占地30%以上,造型秀丽,精致小巧,是我国江南中型古典园林的代表作品。网师园地处苏州的老城区,建筑密集,街巷狭窄,周围环境风貌易对网师园的景观产生影响。例如位于园西侧的带城中心小学教学楼过高,影响月到风来亭的景观;园后街巷内的各类杆线过于突出,破坏了网师园的天际线轮廓。为清除有损景观的环境影响因素,治理工程拆除了小学教学楼二楼教室240平方米,使教学楼退出视线之外;将网师园周围有碍景观的电线、电话线和有线电视杆线由各负责单位迁移,部分埋入地下。治理工程还恢复了该园大门广场的石板路,整顿了原有占用网师园门前道路的街面商店。

此外,1997年4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颁布了《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为我国第一部园林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的内容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搭靠园林建筑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园林整体景观相协调,保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响”;“凡与园林整体景观不协调或者危及园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整治”;“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向园林内排放、渗透污水和倾倒固体废物”等,这些规定有力的保障了园林与周边环境的视觉关系和风貌协调。

 

案例分析-故宫保护工程

故宫建筑数量众多,类型丰富,自建成以来,保养、维修、建设持续不断,其中保护工程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整修、重点修复、环境治理及少量原址重建等各种类型。    日常保养:一般用于建筑整体安全、稳定,尚无重大险情、隐患的情况。工程不扰动建筑结构,不更换主要构件,亦不重饰彩绘,仅在长期巡查、记录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维护措施,包括屋顶拔草、砍掉夹垄灰、下架油饰保养、地面挖补、排水道疏通等。    防护加固:故宫的防护加固一般用于建筑个别构件残损比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利用附加结构予以加强的情况。工程基本维持原构造不变,局部附加保护性构筑物或构件进行抢险或修补、加固,以保持整体安全。具体措施包括对劈裂构件加箍或穿钉、对垂弯构件提拉或支顶、对变形节点附加支撑或矫正结构等。例如故宫午门正楼加固工程,在五架梁下添加人字形桁架支撑,解决了原构件支撑力不够、发生断裂的问题。

现状修整:一般用于建筑整体某些部分残损,但无重大险情的情况。工程主要规整构件、修补残损,通过剔除添加物恢复历史原状。具体措施包括替换或修补残损构件;清洁、封护或归安石构件;局部揭墁修整地面;剔补墙体墙面、下碱、月台台帮;修补墙身抹灰;墙面刷浆见新;找补地仗,重做油饰;清洁和封护内檐彩画;脱釉瓦件覆釉烧制后回瓦;粘接修补和添配瓦兽件以及去除无价值的后代添加物等。如故宫西线建筑的修缮,包括贞度门更换部分瓦顶、望板和个别大木构件,体仁阁、熙和门更换部分瓦件,重新油饰彩画等。    重点修复:故宫的重点修复一般用于建筑整体结构失稳、变形或损伤严重,险情重大的情况。具体措施包括屋顶揭挑瓦面;大木结构局部或全部落架重修;增添加固结构,更换或补配残缺构件;重新铺墁台明或地面;重做外檐、山花、下架彩画等。如故宫体仁阁、熙和门修缮工程更换柱子等大木构件;武英殿修缮工程正殿大木结构落架重修,更换了包括五架梁在内的多处糟朽严重的构件,并增加工字钢支撑结构,外檐彩画重新油饰,查补苫背后局部或全部挑顶翻修,瓦顶和望板全部揭除重做。    除以上各类修缮工程外,故宫保护工程还包括原址重建工程(如为恢复建筑组群完整性进行的建福宫重建等)和环境治理工程(如为改善其周边环境、恢复历史原状进行的简子河环境治理及故宫内部园林整治等)。所有保护工程的技术措施都记入档案,包括设计方案、图纸和竣工图纸等,分别由故宫博物院档案室和古建部同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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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油饰彩画保护:必须在科学分析、评估其时代、题材、风格、材料、工艺、珍稀性和破坏机理的基础上,根据价值和保存状况采取现状整修或重点修复的保护措施。油饰彩画保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加固措施尽可能保存原有彩画。若通过评估需要重绘时,重绘部分必须尊重原设计、使用原工艺并尽可能使用原材料。工程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详尽的档案记录。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

 

阐释:油饰彩画在古建筑类型的文物古迹中具有多重功能,如反映建筑等级、表达特定的社会意义和审美趣味,以及保护木材等。应尽量保存原有油饰彩画。由于油饰彩画具有保护木材的功能,可以根据现状分析、评估结果重新进行油饰彩画。重新油饰彩画须注意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有油饰彩画。对无法现场保存的油饰彩画应选择样品加以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重新油饰彩绘必须对原有油饰彩绘材料和工艺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原形式、原题材、原风格、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恢复。如现有油饰彩画为近、当代更改的,若需要根据文物古迹整体状况对油饰彩画进行复原时,需要有明确、充分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及残存的原有油饰彩画为依据,进行修复设计,设计方案经评估、审批后方能实施。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做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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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壁画保护:对石窟、寺庙、墓葬壁画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保证切实有效。壁画保护首先应采取防护措施。只有在充分认识壁画的退化机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加固。复原可能破坏壁画的真实性,不适合壁画的保护。只有在原有环境中确实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壁画才允许迁移保护。

 

阐释:

壁画所处环境复杂,需根据壁画的病害情况做专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对壁画的保护应首先消除潜在的继续损坏威胁。

壁画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品,对已缺失部分的复原难以重现壁画的原有艺术价值,而且有可能由于复原者的理解影响壁画整体的真实性。因此,应避免对壁画缺失部分进行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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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彩塑保护:首先应保证彩塑结构稳定、安全,对彩塑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切实有效。彩塑保护应注意保存不同时代彩妆的信息,避免或杜绝为展示某-特定时代特征而消除其它时代信息的做法。

 

阐释:彩塑的结构安全是彩塑保护的基本条件。彩塑应尽可能原地保护,只有在原地确实无法保证彩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迁移保护。彩塑往往在历史上被多次重妆。对彩塑进行保护时,需对历代重妆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估和记录。保护应以现有彩妆的清洗、加固为主;恢复特定时代的彩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同时必须对后期的彩妆的信息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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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石刻保护:应以物理防护为主,首先保证石刻安全。任何直接接触石刻表面的防护和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对石刻文物无害方可使用。

 

阐释:石刻的价值在于其雕刻纹样、文字记录等具有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以及石刻文物对历史环境空间的标示性。以雕刻纹样、文字为主要价值的石刻保护,需将雕刻纹样和文字保护置于核心位置。石刻保护首先要做好全面记录。建造防护设施是解决石刻风化问题,同时具有可逆性的方法。它能够在不接触石刻本体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延缓风化。但可能对石刻的景观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化学防风化措施,是直接干预石刻本体,可逆性较弱。因此,必须经过充分试验和现场实验证明切实有效方能使用。对于具有空间标示性的石刻,应在充分考虑这种空间标示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对于原址不具备保护、保存条件的石刻,必须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经审批后进行迁移保护。原址应制作复制件或标示加以展示、说明。石窟、摩崖及岩画类文物古迹不仅要注意雕刻和绘画部分,同时需要对崖体、岩石以及其他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勘察和研究,使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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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考古遗址保护:考古发掘应优先考虑面临发展规划、土地用途改变、自然退化威胁的遗址和墓葬有计划或抢救性考古发掘、包括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都应制定发掘中和发掘后的保护预案,在发掘现场对遗址和文物提取做初步的保护,避免或减轻由于环境变化对遗址和文物造成的损害。    经发掘的遗址和墓葬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应尽量实施原地回填保护,并防止人为破坏。经过评估,无条件在原址保存的遗址和墓葬,方可迁移保护。    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考古遗址(大遗址)应整体保护。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展示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具有一定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可视性的大型考古遗址可建设为考古遗址公园。

 

阐释:

考古遗址,特别是大遗址和古墓葬,应以保存现状为原则,划定禁止建设的保护区。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巡查人员。    在进行有计划的考古发掘之前,应根据必要的勘察考证,预测在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由考古和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共同提出保护和管理措施。发掘项目和保护措施的方案应同时报批。抢救性的发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对出土文物和遗址作出妥善处理。在可能存在重要遗址的区域实施建设工程时,需预先由专业考古队伍进行考古勘探,评估其价值,提出处理方案。    对地面保存较多实物遗存的遗址,须首先进行环境治理。

经过考古发掘的遗址和墓葬,应遵照以下原则实施保护:1.经过发掘,在取得遗址和墓葬的资料后,若无特殊需要,应实施回填保护,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破坏;2.经专业机构评估,并通过论证、审批程序确认,确实难以在原地保护的砖石墓葬,在发掘后可整体迁移保护,或将有价值的构件拆出,迁至博物馆保护;3.核准露明保存的遗址,必须严格保存发掘时的原状,尽可能通过防护加固措施进行保护;4.露明保存的遗址,应尽可能建造保护性建筑加以保护,经过评估和专项设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风、除湿、防腐、防火、防盗设备;5.对遗址和墓葬内的出土文物,若计划在现场陈列,应做出保护修复方案,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遗存较多的残迹要同时进行两方面的保护工程:1治理环境,首先排除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的因素;2对遗存实施防护加固。    构件坍塌、歪闪、错乱,环境荒芜的建筑残迹,可原状修整,但不得添加新构件。    被近代堆积掩埋的建筑基址,一般只需清除荒草杂物,保持掩埋的状态。经核准需要清除全部堆积物时,对遗存的基址只需作原状修整,不要过多添补缺失的材料。    各类遗址在去除上部的堆积时,应按照考古发掘程序清理。

 

大型考古遗址,也称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基葬等遗址、遗址群。    大遗址保护和展示应以考古先行为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    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突出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价值阐释;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一个长期、 动态的过程,应将考古和保护工作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并为长期、持续的考古工作预留空间;考古遗址公园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其日常管理应以社会效益为主。

 

类型划分

城市类遗址公园:以城市的整体或局部遗址为主体,包括古代城市中遗存下来有代表性或特殊纪念价值的城市组成部分,如城垣、城隍、园林、宫室、陵寝、道路等。其中城垣遗址主要指遗留的古代城墙,也包括城门、城楼角楼、马面、水关、涵闸和瓮城等相关设施,在现存城市型遗址中数量大,保护情况较好,并具有一一定历史价值,适宜以公园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开发。    自然类遗址公园:通常围绕自然科学界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遗迹,功能上集科普、休闲游憩等综合活动为一体,这些相关活动的融入,将有利于活动多样化、充分挖掘遗址潜能。自然遗址在全国各地分布较广,开发潜力较大,建设应体现鲜明的主题,以此为中心挖掘相关功能,形成多样化活动的场所。    文化类遗址公园:该类公园往往是在主体遗址纪念物在整个公园中不属于主体地位或并不现实存在,因此需要更多地突出遗址本身的文化价值,遗址本身存在比较牵强,但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游览活动,还是为城市文化做出了一定贡献。    事件类遗址公园:这一类型遗址公园主要表现某一具体的历史文化事件,并依托一定的物质遗存而形成的空间场所。其价值重在发掘和探寻历史事件本身的构成要素,包括时代背景、实践主体、历史意义等,而遗址只起到载体功能。事件本身是非物质性的,而作为事件见证者的遗址是物质性的,对其进行的保留和修复需要联系历史事件中的特殊意象,以提炼内在的精神含义。

 

良渚古城遗址良渚遗址是我国长江下游环太湖地区的新时期晚期文化遗址群,均今5000年左右,被称为“中华第一城”,它以规模宏大的城址、功能复杂的外围水利系统、分等级墓地等一系列相关遗址,以及具有信仰与制度象征的系列玉器等出土物,揭示了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在长江下游环太湖地区曾经存在过一个以稻作农业为经济支撑的、出现明显社会分化和具有统-信仰的区域性早期国家,展现出长江流域对中华文明的杰出贡献。它宫殿区、内城、外郭的格局类似后世都城中宫城、皇城、外郭的三重结构体系,这是中国最早的三重城市格局,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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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保护应突出考虑原有材料的基本特征,尽可能采用不改变原有建筑及结构特征的加固措施。增加的加固措施应当可以识别,并尽可能可逆,或至少不影响以后进一步的维修保护。

 

阐释: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类型的文物古迹,由于大量使用了混凝土等现代建筑材料,其结构体系和材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对这一类型的文物古迹进行结构加固时,应在价值评估、结构强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对原有建筑形态、结构体系干扰最小、具有可逆性或至少不影响以后维修、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避免对于体现其文物价值、反映建筑基本特征部分不可逆的改动。结构加固需要考虑作为文物古迹的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使用功能与现有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把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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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纪念地的保护应突出对于体现纪念地价值的环境特征的保护。阐释:纪念地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事件的发生地。

能够反映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地形、地貌、构筑物、植物等具有标识性的环境特征是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见证,保护这些环境特征就是对纪念地特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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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的保护:必须在对各构成要素保护的基础上突出对文物古迹整体的保护。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景观是这些文物古迹本体的构成要素,对这部分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修复即是对文物古迹本体的保护。

 

阐释:文化景观体现了文化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自然环境影响文化的表达,文化则赋予自然景观文化的价值和审美意向。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化遗迹,同时还要保护相关自然要素,包括景观、生态系统等。文化景观是一种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它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对这类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对这种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的管理。文化景观的基本特征是在其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进程中被充分认识和理解并得到保护的。文化线路反映了人类通过交通线路在货物运输、交流的同时,进行的文化互动与传播。这种文化交流促进了文化线路上各个区域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文化线路与沿途的自然地形、环境等要素相关。作为文物古迹的文化线路具有系统性,它涉及的要素可能是建筑、石刻、村落古建筑群等单一或小规模的文物古迹,也可能是城镇或文化景观。对文化线路的保护需按照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构成文化线路各个组成要素进行保护,同时考虑文化线路的整体性,将文化线路作为一个复杂、完整的对象进行整体保护。遗产运河作为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交通运输或水利、灌溉系统,在河道开凿、航运设施的维护、运输,以及水利、灌溉等方面反映出特定时代的人类技术水平。作为文物古迹的遗产运河的保护需对所有体现其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整体保护。遗产运河同时具有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特征,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遗产运河的保护。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反映了跨区域的文化交流、贸易交换以及对文化的发展影响。它们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因此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保护和管理机制。针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及其他跨行政区划的文物古迹,需要相关行政区划的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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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除了对文物古迹各构成要素的保护,还须考虑对整体的城镇历史景观的保护。保护不仅要考虑城市肌理和建筑体量、密度、高度、色彩、材料等因素,同时也应保护、延续仍保持活力的文化传统。从环境景观的角度还需考虑对视线通廊、周围山水环境等体现城镇、村落选址、景观设计意图等要素的保护。

 

阐释:作为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还涉及到对不同时代建筑的保护,亦包括街道、水系、景观环境、田园等形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整体特征各种相关要素的保护。应通过保护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物古迹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作为延续当代生产、生活的文物古迹,保护不是要将它们固定在某一时间点,而要对它们的发展和变化加以管理,使之在适应现代生活的基础上,能够不断展示它们所继承和发展的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价值。    对这类具有“活态"的文物古迹,保持其活力也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应避免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原有生活和社区结构的强制性改造,避免对文物古迹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损害。应尊重和珍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

    当地居民应当成为保护工作的主要力量,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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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理利用

总述、研究、展示、原址重建、延续原有使用方式、赋予新功能

 

第40条合理利用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利用应强调公益性和可持续性,避免过度利用。

 

阐释: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合理利用是以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在文物古迹能够承载的范围内,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的,突出文物古迹公益性的利用。应当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等分级、分类选择适宜的利用方式。利用会引发社会对文物古迹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物古迹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保证其利用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性。

 

案例分析-殷墟考古遗址的社会效益是中国商朝后期都城遗址,位于河南省安阳市。股一直是中国商代后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20世纪初,殷墟因发掘甲骨文而闻名于世,1928年殷墟正式开始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都城建筑遗址和以甲骨文、青铜器为代表的丰富的文化遗存,系统地展现了中国商代晚期辉煌灿烂的青铜文明,确立了殷商社会作为信史的科学地位。被评为20世纪中国"100项重大考古发现"之首。遗址主要包括殷墟王陵遗址与殷墟宫殿宗庙遗址、洹北商城遗址等,大致分为宫殿区、王陵区、一般墓葬区、手工业作坊区、平民居住区和奴隶居住区。2006年,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股墟遗址自1899年发现以来,在促进历史研究、促进现代科学与艺术发展及促进公民教育等发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丰富的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促进历史研究: 1899年发现小屯村出土的甲骨确认了股墟的存在,使其成为中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经考古发掘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也是公元前14世纪至前11世纪世界青铜文明的重要代表。殷墟的发现印证了中国商代历史的可信性,使中国的历史上推了近千年,具有重大的证史作用。殷墟甲骨文是中国目前已知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也是世界四大古文字之一,为研究中国古代史提供了最早的文字资料。一个世纪以来在殷墟的发现和发掘,使其成为中国近现代考古学的摇篮和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重要基石。(研究)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殷墟的宫殿、宗庙建筑、王陵是中国古代早期宫殿、陵墓建筑的代表作。宫殿宗庙建筑群以土木为主要建筑材料,形式多样,对西周以后的宫殿宗庙建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宫殿宗庙区为中心的环形、分层、放射状分布的总体规划形式体现出一个高度繁荣的都城之宏大气派,成为建筑史和规划史重要的研究对象,从而对现代建筑和规划学科起到参考作用。殷墟的手工业空前发达,门类齐全,技术先进,代表着当时手工制造业的最高水平。那里出土的各种青铜器制作精美、文饰细腻、用途广泛;殷墟玉器同祥工艺精湛,是不可多得的艺术珍品。它们代表了我国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精髓,对当代手工艺制作技术和艺术设计观念都具有促进和借鉴作用。(研究、展示)

促进公民教育:殷墟充分反映出华夏灿烂悠久的古代文明,并对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作为中华民族早期文明的象征,是全人类艺术与科技的杰作,在激发炎黄子孙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发扬民族精神方面起到重大作用,成为了解历史、认识国情、学习传统的重要途径和生动教材。殷墟作为全国一百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经常围绕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参观者了解祖先遗产、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在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得到充分利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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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鼓励以文物古迹为资料,进行相关研究工作。文物古迹是历史变迁、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是实现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方式。

 

阐释: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技术和文化的结晶,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实物遗存,是珍贵的研究材料。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认识人类历史演化、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是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对文物古迹的研究,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便利。研究工作应保证造成文物古迹不受损害,文物古迹的安全不受影响。研究工作如果需要采集相关样品,必须向文物古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采集。研究成果应交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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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鼓励对文物古迹进行展示,对其价值做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阐释。展示应基于对文物古迹全面、深入的研究。要避免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作不准确的表述。展示应针对不同背景的群体采用易于理解的方式。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进行,须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价值阐释、保证游客安全、对原有环境影响最小等要求。服务性设施应尽可能远离文物古迹本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阐释:展示是对文物古迹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的解释。展示是对文物古迹和相关研究成果的表述。展示的目的是使观众能完整、准确地认识文物古迹的价值,尊重、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自觉参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展示应尽可能对文物古迹进行完整、准确的阐释,所有展示内容须依据研究成果,不应做主观臆测的解释。对于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做出相应说明。展示应考虑受众的年龄、知识背景,寻找适当的展示方式,鼓励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互动的方式。大遗址的展示在进行专项设计前,须履行立项程序。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如展厅、游客服务中心等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履行立项程序,并进行专项设计。对建筑群类型的文物古迹应在确保文物古迹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利用属于文物古迹的建筑进行展示和游客管理,尽量不建新的设施。如确实需要增加新的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必须确保新建设施不损害文物古迹及其价值,并把新建设施对文物古迹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案例分析-莫高窟游客引导控制敦煌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西端,是古代丝绸之路"上总绾中西交通的“咽喉之地”。莫高窟位于敦煌市东南25公里的鸣沙山东麓,创建于前秦建元二年(公元366年)至十四世纪,历经北凉、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回鹘、西夏、元各个朝代,连续千年凿窟造像不断,形成南北全长1680米的石窟群。现存洞窟735个,其中有彩塑和壁画的洞窟492个,彩塑2000多身,壁画45000平方米,木构窟檐五座。莫高窟以规模宏大、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保存良好著称,是丝绸之路上东西文化不断荟萃交流所形成的一座举世闻名的佛教历史文化遗址。莫高窟各窟均由洞窟建筑、彩塑和壁画综合构成。壁画内容丰富博大,分为佛教尊像画、佛陀故事画、佛教史故事画、经变画、神怪画、供养人画像、装饰图案等七类,是古代社会历史的形象反映。精美的彩塑和壁画系统地反映了各个时代的艺术风格及其传承演变。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在莫高窟发现了藏经洞,出土了4-10世纪的文书、刺绣、绢画、纸画等文物5万余件。敦煌文书对中国与中亚的历史、地理、宗教、经济、政治、民族、文学、艺术、科技等学科的研究极具价值。20世纪初以来,中国与许多国家的学者围绕莫高窟藏经洞出土文书与敦煌石窟艺术展开研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并形成了一门国际性的显学——“敦煌学”。

莫高窟是人类文化的瑰宝,1979年向公众开放参观以展示它的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放以来莫高窟游客量成倍增长,至2000年已 突破30万人次,且超半数的游客集中在7、8、9三个月。由于莫高窟脆弱的文物特质,可供参观的开放洞窟数量少、空间有限,高峰时洞窟内及窟外栈道会发生拥堵;游客在窟内的流动、喧哗对洞窟造成一定的震动危害,甚至剐蹭到壁画;高峰期一些小型洞窟全天处于满负荷状态,洞窟内温湿度加大,空气污浊,对壁画保护造成伤害;且游客互相干扰,影响欣赏和讲解。数量众多的游客无疑有助于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地方发展和知名度提升,有利于文物价值发挥影响的广度。但是拥挤环境下的不良参观体验也对游客充分欣赏、理解莫高窟的价值不利。且超过莫高窟承载力的游客数量对文物保护造成了多方面威胁,可能使价值衰减,导致利用与保护之间产生矛盾。为不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更加合理的利用莫高窟,管理者一方面合理限制和疏导对非常脆弱的石窟文物的参观,另一方面设立其他游客吸引点增加展示内容,传输更全面的价值信息,同时分散人流。

选择开放洞窟依据以下原则选择了约40个洞窟每日开放:·依据艺术、类型、时代的代表性选择洞窟,为参观者提供尽量完整的历史艺术价值体验;·根据洞窟物质状况决定是否允许开放及允许开放程度;·考虑游线设计的顺畅,尤其是高峰客流时段内游客的顺利疏导。例如,不在高峰时间同时开放相邻洞窟,以免洞口、栈道交通堵塞。·从保护出发,采取逐年替换开放洞窟的办法,并持续监测保存状况。在开放洞窟之外,设立少量特窟供有特殊需求的游客或研究人员参观,收取较高参观费用以限制参观人数,甚至关闭个别洞窟不予开放。限制游客数量,疏导管理游客实行团队预约制度以基本掌握每日游客数量,并准备开展散客预约对游客数量和参观时间充分控制。所有游客都由莫高窟专设讲解员带领,实行分批、分组、分线路(一般4-8条不同游线)的方式参观,并通过讲解过程中的引导自然分流。讲解员按照游客目的及计划参观时间安排参观内容,并穿插介绍保护常识,监督游客行为。

增设展点分散参观人流为了分散高峰参观人流,减少游客在窟区停留的时间,莫高窟还兴建了“敦煌石窟文物研究陈列中心”,内设非开放洞窟等比例复制品及相关文物展。并整修开放位于遗址地各处的其它景点,如下寺辟为“藏经洞文物陈列馆”展示藏经洞相关文物,上寺辟为“敦煌研究院院史陈列馆展示遗址地衍变、研究、保护史等。这一系列措施鼓 励游客除单一的欣赏洞窟外更多的体验整个遗址地,有效缓解了游客增长带给文物的压力,更全面、深刻的阐释了莫高窟的价值,也丰富了游客体验。除此之外还采用球幕等虚拟手段展示其价值。除管理手段之外,莫高窟还将针对开放洞窟,根据游客行为、逗留时间、窟内微环境观测等资料,科学估算洞窟最大承载量,从而准确有据的限制入窟观众数量,缓和开放参观和洞窟保护间关系,并保障游客的参观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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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鼓励根据考古和文献资料通过图片、模型、虚拟展示等科技手段和方法对遗址进行展示。

 

阐释:

在建筑群中原址重建已毁建筑是对该建筑群原有完整形态的展示。由于这种展示可能干扰和破坏作为文物本体存在的建筑遗址,或对文物古迹做出不准确的阐释,影响文物古迹整体的真实性,因此不提倡采用这一展示方式。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损建筑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    原址重建必须履行立项程序,论证项目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立项批准后,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须经专家委员会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文物古迹、特别是建筑遗址不受损害。重建的建筑必须有清晰的标记。    鼓励采用对文物古迹实物遗存不造成影响的模型,特别是数字化展示等虚拟展示的方法对缺失的文物古迹进行展示。    考古遗址本身是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类型,其价值通过遗址本身体现。不允许对考古遗址上的建筑进行重建。

 

案例分析一妙应寺山门重建工程

妙应寺位于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北侧,创建于1271年 由寺院和塔院两部分组成。中轴线由南向北依次排列有山门、钟鼓楼、天王殿、三世佛殿、七世佛殿和塔院。塔院以红墙围成一单独院落, 四角各建角亭一座。位于中央偏北的白塔是我国现存年代最早、外形最大的一座喇嘛塔,尼泊尔匠师阿尼哥曾参加其修建工程。妙应寺因而成为中尼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文化交流的历史见证。    妙应寺1922年起举办庙会,与护国寺、隆福寺庙会并称北京内城三大庙会。解放后,寺东西配殿和两侧厢房及塔院两边的耳房曾全部为居民所占用。“文革"期间,妙应寺山门和钟鼓楼被拆除,原基址上建起了白塔寺副食商场。此后长期以来,妙应寺的残存部分蜗居于胡同中,不但寺庙格局的完整性被破坏,而且残留建筑被副食商场大楼遮挡,白塔也仅能从巷道缝隙中窥见,严重改变了古迹的环境。    妙应寺在北京城市居民生活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山门、钟鼓楼、配殿、厢房拆除时间均不长,还在市民心中留有较深印象;而且山门、钟鼓楼等本身虽为寺内的附属建筑,但对于保持妙应寺文物建筑原有风貌和完整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这些建筑原址上的新建筑破坏了地段内景观,需要整治。据此,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批准的 《北京市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即对妙应寺提出了保护要求; 1997年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决定拆除副食商场,搬迁寺内东路居民,腾空划定范围内土地正式移交北京市文物部门,用以恢复妙应寺前区原貌。

文物部门经发掘、勘察,发现了保存在地下的原山门、钟鼓楼及台阶、石刻等遗址。原山门台基较低,说明了北京原貌和历史变迁。重建设计除了以考古发掘为科学依据外,还结合历史遗留的老照片、相关文献等,经过多次实地勘测和邀请专家开现场论证会,确定了在原址原位原状重建山门及钟鼓楼的方案。    重建工程中,山门位置与预定拓宽的城市道路发生冲突。考虑到建筑原址位置应与历代帝王庙、广济寺山门形成对应关系,尽可能保留道路北侧的原有格局,决定原定道路红线后退,为建筑让路。重建的山门低于周围道路地平高度,展示出了留存的历史信息。    1998年妙应寺完成了局部重建,山门面向阜城门内大街,呈现了较为完整的面貌,且寺前配有相应的说明标志,记录了重建工程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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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对仍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这些功能已经成为其价值组成部分的文物古迹,应鼓励和延续原有的使用方式。

 

阐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以及部分其他类型的文物古迹与当代生活仍保持着密切联系,延续着原有的使用功能,体现出特定的文化意义,具有“活态特征。对于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应延续原有功能,并保护其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延续这些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也是对其价值的保护,在管理这些文物古迹时应特别注意对其原有功能的保护,不轻易改变其使用性质。特别要避免将原本以居住性质为主的整个街区改变为商业街区的做法,这种做法严重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为满足当代生活需要,对上述活态的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修缮、调整、改造时,同样要保证不损害、不改变其特征、价值。不能出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对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文物古迹,应根据价值和现状选择最合理的利用方式。在合理利用文物古迹之前,须进行全面评估,具体包括:1.价值评估,确定文物古迹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的主要载体;2.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3.文物古迹的结构状况。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利用应确保不损害、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价值载体。利用方式需适合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利用强度不得超出文物古迹的承载力。不能由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文物古迹的利用过程中,由于当代功能要求,可能需要增加为适应这一功能的设备,改善文物古迹的节能、保混条件的现代材料及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所有措施都应是可逆的,在必要时能完全恢复文物古迹利用前的状态。

 

案例分析-神乐署“中国古代皇家音乐展"神乐署是天坛外坛唯一遗存的古代建筑,是祭天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祈谷殿、圆丘坛、斋宫、牺牲所构成天坛五组主要建筑。神乐署始建于明永乐十八年,原名神乐观,是一所专司祭祀音乐的道观;清乾隆年间改为神乐署,当时京城各个皇家祭坛的祭祀乐舞生皆由天坛神乐署生员中选拔。神乐署建筑总平面呈东西长南北短的长方形,为两重殿宇的三进院落,大门朝东,前殿五开间,用于排演祭祀大典;后殿七开间,用于供奉玄武大帝以及诸乐神;殿后及东西跨院还有袍服库、典礼署、奉祀堂等附属建筑。2002年2月,经过多方努力,原占用天坛神乐署的单位和住户全部迁出,腾清了3000余平方米的古建筑,修缮古建面积4000多平方米。9月,修缮后的神乐署成为中华古代祭祀音乐博物馆,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布陈"中国古代乐舞系列"展览。介绍文物古迹的价值,扩大其知名度    神乐署内,不仅布陈了有关神乐署历史沿革及相关祭祀音乐的展览,其它展览内容还涵盖了中国古代音乐起源、演变及大成等各个历史时期,总结了中国古代的音乐成就。    在大殿不定期举办祭祀音乐演出,让游人领略中华古老的礼乐歌舞;两侧将33间廊房全部开辟为展室,有将近400米长的展出流线,展出古代祭天大典的乐器、乐谱等,并介绍乐理知识。

探索有价值的展陈方式

由于展室狭长,陈展采用多展室、大小空间分割串联,富于变化的布局,实行平立面结合,文字、图片、实物结合,采用声、色、形,动静结合的演示手段,展出中国古代音乐的演变及发展的整个过程;    利用展室多空间的特点将不同的内容分别置于不同的空间,根据主题进行室内色彩设计,每种乐器和相关展示都有针对性的灯光照明设计,增强展品的视觉效果;展出的乐器都具有可操作性,游人既可以触摸也可在讲解员指导下亲自用展陈仿制乐器进行演奏,亦可点播曲目,将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着重考虑游人安全    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将游人安全纳入布展设计,作为重点考虑内容:展览玻璃不再使用其它展览中使用的普通玻璃,改用钢化夹胶厚玻璃;将展览流线中转角、拐角处进行弧形处理,将器具直角改为圆角;使用安全射灯,并加装防护板等设施,防止对游人安全造成影响。除以上展示陈列工作外,神乐署”古代乐舞展览相关的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版也列入了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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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针对新的文物古迹类型,鼓励遵循《准则》的原则探索适合特定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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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本《准则》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制定、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旅行相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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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历史、政治背景。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和中国的经济建设一样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在承德通过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这一《准则》是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下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理念的阐释,也是一个对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国本土化的贡献。在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推广的五年中又正逢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期,无论是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的数量还是国家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都有了巨大的增长。如何理解《准则》所提出的原则,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框架下提高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成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重要的工作内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源于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阐释在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实践中是如何体现《准则》的精神的,如何借鉴这些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正是我们编写这本《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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