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大家互帮互助渡过难关,有些人想着手握借条便可高枕无忧,借出去的钱早晚可以要回,无论如何都有法院兜底。但是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借条也有“保质期”。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手握借条的张某楠、张某佳因超过诉讼时效输了官司。
基本案情

因被告黄某需要资金,向原告张某楠、张某佳借款。2018年11月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据》一份,约定用款时间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止。次日,张某楠向黄某转账3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张某佳转账10000元,又于同年12月15日向原告张某佳转账20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张某佳转账5000元,并述称另将15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二原告。被告认为案涉30000元借款已于2019年1月30日偿还完毕,此后二原告也未再向其主张还款。二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未偿还完毕,于2024年8月13日诉至解放区法院。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1月30日之后,其最早于2023年5月8日向被告发送短信,要求被告偿还案涉30000元借款,此后二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发送催要借款的短信,被告均未回复。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原告主张的30000元借款的到期日为2018年12月6日,被告最后一次向二原告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向被告催还借款,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1月30日届满。原告虽于2023年之后多次通过短信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该行为系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产生,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同意履行债务或自愿履行的情形,不能导致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二原告述称其于2023年5月之前多次向被告催要案涉借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楠、张某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双方借款时间系2018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债权人主张权利已超出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作为债务人,要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力。
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一定要不回来了吗?其实,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还在于义务人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偿还的,一定要及时催讨,并保存催要债务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或重新签订借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还能追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