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治县)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 房公积金重点工作调度会议精神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 220号)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负担,现就异地购房和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申请异地购房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 积金的,取消购房地为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与本市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政策一致。
二、按照数据治理规范化要求,房屋地址录入为必填项,统一格式为:XX 省 XX市 XX县 ( 区 )XX栋 XX 单元XX室。
三、管理部要充分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资源优势,严格核验提取要件,压实审批各环节责任,有效防范违规提取风险。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管理部做好政策解答工作。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 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 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 资的各类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团级建制以上)、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 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 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办理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第九条 单位持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开户 :
(一)单位申请;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由管理部自行查询);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财务印鉴、法人印鉴、单位基本 账户、开户行、收款账户等);
(五)已成立企业提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事宜的决议。
第十条 新录用或者异地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 手 续 。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被撤销的,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工商、税务 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 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单位、职工办结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 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 取条件职工的账户管理。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灵活就业人 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恢复缴 存业务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 注 销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 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可在每年7月31日前,通 过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短信、支付宝、冀时办 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查询账户年度结息信息,持个人身 份证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对账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当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和账 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 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 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 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可调整一次,于每年汇缴7月公积金时调整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 比例宜一致。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 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 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月缴存额 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以按照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 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亏损六个月,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 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 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前,100名职工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00名职工(含100名)以下的单位,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 议。
(二)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未经 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审核表》一式两份。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不得超过一年,超 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降低比例或者缓缴期间内 未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到期后降低比例的按原缴存比例执行, 申请缓缴的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 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 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 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 单位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个人年度汇补缴总额不得超出年度缴存额上限。
缴存单位无故停缴3个月及以上,办理账户封存。未申请缓 缴的缴存单位因停产、改制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可直接办理单位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 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 个人自愿缴存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属于自愿缴存人范围。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开户手续:
(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个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 审核,审核通过后面签个人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八条 缴存基数按照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房公 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于每年缴存7月公积金时调整执 行。缴存比例统一为24%。
第二十九条 自愿缴存人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每月应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自愿缴存人停缴或续缴应当提供停缴或续缴申 请表、本人身份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次申请灵 活就业人员开户。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适用 于个人自愿缴存业务。
第三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委托银行无法划款的,自愿缴存人应及时补足相应代扣金额。连续3个月无法划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人申请继续缴存的,提供续缴申请后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月份开始重新计算;不再 继续缴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第三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 提取等业务办理,按照我市在职职工相关政策执行。自愿缴存人须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自愿缴存满2年以上,可选择销户提取,提取金额为自愿缴存人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且未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偿清后才能办理销户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贷 款未偿清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章 转 移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新单位账户下未有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办理账户同城转移业务;新单位账户下已有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办理职工账户 合并业务。原单位或职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办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因工作调动做账户转移业务发生基数调整的,可不受一年调整一次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 一设区市工作的,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网上自助申请或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转移接续信息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说明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转入地管理中心,并退回转移申请。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及转移 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 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转入的职工,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 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和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经办员或职工应当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将职工账户封存。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出本市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原单位对业务系统内身份信息核实无误的,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办理转移至集中封存管理账户。重新就业的提供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办理转移合户;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六个月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六章 提 取
第四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销户提取的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
第四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规定的 相关资料外,应当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提取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关系 证明;职工除委托单位经办员办理提取业务以外,委托他人提取 的,应当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授 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 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第(三)项 还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 出实际出资总额。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多个产权人的,产权人均可按所占比例提取,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数平均比例计算,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付款总额。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无所有权住房,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 金缴纳凭证、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额度为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 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管理部负责核实家庭是否无房并出具 制式证明。本市户籍人员须核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地的个人住房信息,户口地和工作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非本市户 籍人员,只核查申请人工作地个人住房信息,工作地无自有住房 的可提取。未婚提供身份证、填写中心制式单身声明、银行卡,已婚提供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提取额度为每 人每季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每人每季不超过3500元, 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4000元。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提取的提供出生证明,若有离异或 再婚情形的,提供载记抚养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离婚协议书等。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 一次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应 当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票。提供购房合同提取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留存六个 月缴存额。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专用票据,提取额度为不超过专用票据上的购房总额。
(四)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经公证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的购房发票,提取额度为不超过补缴差价金额;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日期 前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准购证明文件、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 税票据。使用购房合同提取的额度为购房合同日期前一个月职工 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额度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出具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六)2024年4月1日后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除可提取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还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不超过实际购房总额, 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非首次提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
(七)一套住房在同一 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提取住房 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据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本人身份证。提供购房合同提取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日期前一 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 购房款总额;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提取额度 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出具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缴存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本人身 份证。使用购房合同提取的额度为购房合同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 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使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 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出具日期前一个月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三)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偿还购房贷款的核实,可选择下列其中一项进行核实:
1.在房屋所在地住建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查验核实。
2.通过已建立异地信息协查工作机制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异地信息协查。
3. 职工现场登陆河北政务服务网和手机APP核实。
4.购房提取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跨省通办业 务的“两地联办”办理。
5.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场核实个人征信报告中 的相关信息。
管理部核实后将职工相关信息页拍照留存,核实人签字后随业务档案存档。以上条件均无法查验核实真实性的,不予提取。
第四十七条 (一)职工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批准手续、购买原材料的 发票、本人身份证;职工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权属证明、 支付费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提取额度为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行为发生日(以发生费用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总额。
(二)2024年4月1日后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除可提取建造、翻建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还可每年提取房产 持有期间内的账户余额,累计不超过建造、翻建的实际支付费用总额,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三)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大修费用发票。提取额 度为一次性提取大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生费用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大修费用发票总额。
第四十八条 2024年4月1日后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加装电梯的,出资加装电梯的产权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可提取加装电梯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 还可每年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不超过实际出资费用总额, 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加装电梯单元用户分摊方案(含费用分配明细表)、 用户实际出资费用凭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身份证、结婚证及 关系证明。提取额度为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第四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提供本人身份证,
配偶提取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 相应资料: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按月抵冲: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抵冲还贷协议》。
2.按年提取: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 还款额)。
有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除退休、死亡可直接销户提取外,其他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本息 。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可直接划扣抵冲贷款,提前部分偿还还款金额应为千元整数倍。
公积金贷款偿清后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贷款结清 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当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近六个月还款 明细、提取人身份证,非首次提取提供近六个月还款明细。还贷 期间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还款明细上体现提前还款金额的可不提供。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 。商贷偿清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近六个月还贷 明细和贷款结清证明,提取金额为贷款结清日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现金提前还款额)。
(三)职工偿还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且为职工或配偶的户 籍地、缴存地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或配偶缴存地出 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贷期间,每次提取间隔应当满12个月 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含此期间提 前还款额)。
第五十条 职工婚前个人全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婚前贷款购房且有贷款未偿清的,婚后配偶 可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职工夫妻贷款购房离异的,明确偿还贷款的一 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时应当提供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有效期内的承德市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
第五十三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 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提供相关部门鉴定资料、发生费用的有效凭证、本人身份证,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自付费用金额。
第五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患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依据承德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公布的以下疾病: ( 1 ) 脑 血 管病后遗症(2)心绞痛、心肌梗塞(3)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炎 后肝硬化(4)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5)糖尿病(6)再生 障碍性贫血(7)甲亢(8)帕金森病(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 支气管哮喘(11)慢性心功能不全(12)股骨头坏死(13)骨髓 纤维化(14)脊髓空洞症(15)类风湿性关节炎(16)甲减(17) 系统性红斑狼疮(18)恶性肿瘤及放化疗(19)器官移植术后(20) 尿毒症肾透析(21)丙型肝炎(22)乙型肝炎(23)骨髓增生异 常综合征(24)门诊化疗、透析。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大病提取要件为:三级(县区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住院收费报销票据或社保报销票据,门诊化疗、门诊透析的提供 门诊收费报销票据、身份证、结婚证,可提取近12个月内发生的个人支付的费用额。
第五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至(十 三)项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退休提取: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养老金发放证明或提前退休证明。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可直接办 理销户提取。单位欠缴的,个人出具申请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三)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入学录取通知书、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 定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县级以上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
(五)24 个月内未发生任何业务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的睡眠账户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六)因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 的24个月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由配偶办理提取的,提供判 决裁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缴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配偶身份证、银行卡;由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能证 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无直系亲属关系材料的, 由单位或社区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单位经办员办理的提供判 决裁定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缴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缴存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24 个月未发生任何业务且有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 除退休、死亡可直接销户提取外,应先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同时将剩余金额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账户余额5000 元以下的可暂不提供公证书),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其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 定、调解的证明文件。如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应同时 到场并签订委托其中一人提取的声明。
第五十七条 封存账户管理6 个月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和银行卡可以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十八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公积金贷款未偿清且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 公积金余额冲抵贷款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正常缴 存公积金的,应当转入集中缴存账户按原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 例或承德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继续缴存。
第五十九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 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网上业务
第六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推进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第六十一条 全省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实现一日办结。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启封、封存、账户同城转移、委托代扣代缴等业务。
第六十二条 网上提取业务包括购房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租房提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及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集中封存账户封存 六个月以上未继续缴存的销户提取业务。
第六十三条 缴存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 ;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当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为缴存单位开通网上业务;
(三)审核不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六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内容所有权和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应当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电子回执 ;
(四)系统验证或者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不通过原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 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章 权利和责任
第六十八条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或者受托银行柜员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第六十九条 单位、职工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一)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未依照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四)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和条件的职工,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的;
(五)对符合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转移情形和条件的职工, 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六)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 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项,在5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8月31日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承公管委会办 〔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