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涉旅行业经营主体:
随着“五一”假期临近,我市也将进入旅游旺季。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推动消费透明。各旅游景区(点)、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网络交易和停车设施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标价时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需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各涉旅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恪守法律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三、落实责任,规范价格行为。各涉旅行业经营主体要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同时,应主动作出价格自律承诺,合理控制价格涨幅,接受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监督,坚决杜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旅游旺季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场所、停车服务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经提醒告诫或指导检查后拒不整改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旅游景区、停车场、餐饮、住宿、商场、超市等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省市场监管局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通告及提醒告诫要求,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城市形象。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妥善留存消费结算单据等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