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们,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需要您和您的家庭积极行动,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建设法治黑龙江·巾帼在行动,赶快加入学法的行列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参与者和践行者!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婚后共生育子女两名,王某一(男,8周岁)和王某二(女,11周岁)。王某系一名大货车司机,每月收入6000元,但却以无钱为由,对家庭不管不顾,在刘某生病时也不拿钱给其治病,婚后没有家庭责任感,而且王某因工作原因常年外出,整个家庭家务及孩子抚育均由刘某一人承担,王某的行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故,刘某起诉离婚并提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家务补偿金)30000元,以及每月给予子女抚养费各150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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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不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对于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确实为家庭付出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王某的收入也比刘某要高,因此王某应当适当予以补偿帮助刘某,结合王某的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由王某给予刘某家务补偿金20000元。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王某一和王某二均已满八周岁,经法院询问,王某一和王某二均表示若父母离婚,想要同刘某一起生活,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一和王某二日常生活均由刘某进行照顾,结合王某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性质,法院认为王某一和王某二由刘某抚养更有利于二人成长,故婚生子王某一和婚生女王某二均由刘某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王某的实际收入情况,法院判决王某每月给予王某一、王某二抚养费各1200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本案中刘某生病时,王某不提供经济支持的行为显然违背法律规定,王某不仅应当对刘某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而且必要情况下应给予刘某精神上的支持,以帮助刘某尽快康复。

温馨提示
鸟自爱巢,人爱家,家庭是个人基本物质保障和精神动力的来源。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家庭中,会导致其投入到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因为缺乏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工作能力,导致暂时不能负担自身的生活,如果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显然有悖公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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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海英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黑龙江省女律师协会秘书长、黑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