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宾姐姐来了”普法小剧场】抚养权之战:妈妈的爱,岂容“经济弱势”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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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7 12:17

为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儿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全面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来宾市妇联、来宾市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来宾市“宾姐姐来了”普法小剧场,欢迎大家收看。

下面是本期的特辑:——《妈妈的爱,岂容“经济弱势”定义》

主讲“宾姐姐”: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文静

“宾姐姐来了”普法小课堂

哈喽,大家好,下面让我们跟着覃律师一起学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可能会不一样,但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林晓燕和孟逸浪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中,虽然林女士生育孩子后,一直在家里做全职妈妈,但不应该因此被剥夺抚养权利。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林女士共同生活,且林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找到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因此,判决孩子由林女士抚养,能够继续保证孩子稳定的生活,从而使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以上就是本期“宾姐姐来了”普法小课堂的全部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来 源:来宾市妇女联合会 来宾市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来宾市“宾姐姐来了”普法小剧场】抚养权之战:妈妈的爱,岂容“经济弱势”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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