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对《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25 18:26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2025年5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6月22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公园路62号

联系电话:0938—8211056(传真)

电子邮箱:540206151@qq.com

附件:1.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2.关于《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地湾遗址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旅游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地湾遗址,位于天水市秦安县五营镇行政区域内。保护范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划定并公布后执行。

第四条 大地湾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房屋遗址、窑址、壕沟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陶器、石器、玉器、骨器等可移动文物。

(三)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大地湾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五营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秦安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市、秦安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

第八条 大地湾遗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三)设置、管理、维护遗址保护标志等设施设备;

(四)做好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

(五)组织开展遗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配合大地湾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组织实施大地湾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七)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设施设备,对遗址进行日常巡查、监测、依法维护和抢救修复;

(八)制定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依法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大地湾遗址的文物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

(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大地湾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害和非法交易。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十一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方案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工程,承担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 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基础挖深应予以控制。建筑限高和开发强度应按照《甘肃省秦安县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执行,超过高度控制要求的现有建筑不得扩建。

第十五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倾倒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三)占压遗址本体、破坏遗址格局的建设工程。

(四)新增宅基地、新增道路交通、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设施。

(五)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

(六)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毁坏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设备。

(七)其它可能危害大地湾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它物品。

(三)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设施的。

(四)进行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五)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影响大地湾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大地湾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与大地湾遗址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创意设计、旅游发展,加强活态传承,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并对在大地湾遗址保护、研究、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就《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系统回答了“为什么保护传承”“保护传承什么”“怎样保护传承”等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努力方向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甘肃时要求我们“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创新发展”。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天水考察,叮嘱我们要将宝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好,让祖先的智慧和创造永励后人,不断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大地湾遗址是我国西北地区最重要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之一,它的发现对建立渭河上游史前文化序列、研究黄河流域新石器文化的产生、发展以及探索中华文明起源的历史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8年1月国务院公布大地湾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大地湾遗址被评为“中国20世纪百项考古大发现”之一。2021年,大地湾遗址入选“百年百大考古发现”。制定出台大地湾遗址保护地方性法规,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将为大地湾遗址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此外,还贯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甘肃省秦安县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并借鉴了山东泰安、陕西宝鸡、甘肃定西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5日,市文旅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做好立法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天水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申报》和《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立法报告》。2024年11月21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天水市202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报告》,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4年12月18日,经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确定为202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市文旅局于2025年1月20日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制定了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7日,市文旅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稿》。3月10日,市文旅局将《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稿》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召集文物保护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相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到大地湾遗址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4月9日,市文旅局向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征求了意见建议。市文旅局根据征求意见和论证意见进行数次修改,并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共26条。

第1—8条是总则部分,表述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工作方针、政府职责、部门职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等。

第9—17条是保护管理部分,表述大地湾遗址保护与管理要求,主要涉及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工程、考古发掘等方面。

第18—23条是传承利用部分,表述合理利用要求,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文化交流、旅游发展、科学研究等。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