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首例!高安一男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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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0 06:50

2021年7月20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也是高安市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生效后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首例判罚。

案情回顾:2021年2月4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为便于自家油菜等农作物生长,将一棵生长在进油菜地角边的香樟树从离地面约1米高处将整个树干锯断。后经鉴定,被毁坏的1株樟树,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植物。该樟树地径25.2厘米,立木蓄积0.1946立方米,材积0.1168立方米,被毁坏的樟树起源为野生。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其砍伐香樟树的事实。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1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管是移栽还是砍伐,都必须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乱砍滥挖。在生活中一定要转变随意乱砍滥挖树木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确意识,坚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法条链接: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变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高安首例!高安一男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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