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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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5 23:05

  老年人在社会上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遗弃、殴打、侮辱、诽谤、限制自由及其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老年人的个人合法收入、房产、储蓄、生活用品、知识产权、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老年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强求分割。

  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强占、挤占。

  家庭成员在安排住房时,应合理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有要求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给予赡养扶助的权利;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担父母家庭劳务的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老年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有休息和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老年人对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决定是否给以经济资助的权利。

  老年人在生病期间,有要求家庭成员给以治疗和护理的权利。

  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依法再结婚、离婚、复婚和不结婚的权利。

  老年人有继续为社会服务并按有关政策的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残疾老人应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心和尊重,任何人不得歧视和虐待。

  老年人有依法从国家、社会、集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医疗、生活福利等待遇。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人,由政府按政策规定进行定期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农村孤寡老人,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政府应积极兴办养老院、敬老院,并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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