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作为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的结晶,形成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为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2年12月22日发布。
据了解,《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6条。主要包括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等内容。
“《意见》是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说。
立足新阶段 回应新需求
《中国中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调研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2—2029年)》显示,近年来,在国家不断重视、行业政策环境持续利好的背景下,中药质量不断提升,中药材野生变家种及替代品研究取得突破,生态种植得以加快推广,中药追溯系统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我国中药科技创新也不断深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等部门持续加大中药的科技投入,加强道地药材、中药炮制、质量保障、新药研发等方面的研究,并积极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进一步激发了我国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活力,使得中医药市场稳步增长,并逐渐走向世界。
尽管中医药发展迎来大好机遇,但中医药在国内和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版权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中医药企业大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缺乏规模化的科研合力和创新能力。周边一些国家凭着强大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生物技术,开展中医药的研发和转化并申请专利。我国作为中医药发源地,却因为科研创新不足和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只能沦为中药材原料供应商,中医药知识成果流失。大量中国传统中医药被海外抢注,国外‘中药’反向流入,并在国内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在调研中发现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
为促进我国中医药行业发展,国家此前已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例如,《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为做好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国中医药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特殊性”原则。在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前提下,遵循国际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惯例,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将与中医药保护有关的制度细化,打造一个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特殊”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保护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等都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立足新发展阶段,为不断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司法文件。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广泛收集中医药行业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认真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专门邀请中医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沟通、会商,在各方面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
《意见》注重服务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纲要》和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发,着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强化审判职能 提升保护水平
江西省樟树市药业源远流长,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药材集散地之一,聚集了大量的医药人才。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2022年10月31日,“赣知·2022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樟树市举办。会上,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诉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广州某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是一起中医药领域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江中公司系第1089523号、第4717741号和第4717742号“江中”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且“江中”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某健康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商、销售商,某药业公司为受委托生产企业。两公司生产、销售的“催奶宝黄精乌梅植物固体饮料”在包装盒左上方位置使用“江中安康”标识,该“江中”二字与“江中”注册商标二字基本相同。为此,江中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中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催奶宝黄精乌梅植物固体饮料”包装盒上的标识“江中安康”,突出使用在左上方位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与案涉“江中”注册商标相比较,均包含“江中”二字,二字构成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判断力,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某药业公司在接受某健康公司委托生产时应尽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鉴于受托企业某药业公司的主观侵权故意较委托生产企业某健康公司小,故判决某健康公司赔偿江中公司5万元,某药业公司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一个缩影。据了解,为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意见》第二部分围绕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旨在加强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加强对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例如,《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意见》是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意见》注重发挥司法职能,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积极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
深化改革创新 加强统筹协调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各方配合。为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意见》第三部分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此外,对于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意见》均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
党的二十大对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谈及下一步人民法院对做好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强化审判职能,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的保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促进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多主体作用,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强化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立健全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推动实现大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我们将以《意见》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原始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将推动深化对新时代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中医药发展国家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找准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勇于担当、积极谋划,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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