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太湖边的巡回审判告诉你:“电鱼”的代价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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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7 15:15

太湖钟灵毓秀,是镶嵌在长江三角洲的明珠,是万千水陆生物栖息繁衍的家园,也是苏州的主要饮用水源。5月19日上午,在202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到来之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太湖边的清树湾村,对一起发生在太湖水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巡回审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吴江区江陵街道、西湖社区工作人员,渔民及居民代表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近年来,在多方治理保护下,太湖水质持续改善,总体水质达到Ⅲ类,创30年来最好水平,太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提高到“优秀”等级,鱼类生物量达到多年平均值2倍以上。热闹的“水下世界”让别有用心的人动起了歪心思。

被告人沈某某和褚某某两人住得很近,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两人谈到了可以通过电捕鱼的方法来赚点快钱,一拍即合。虽然明知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沈某某和褚某某还是决定趁着夜色,偷偷拿着禁用的电捕鱼工具,乘着特意购买的塑料船,划到太湖水中捕鱼。第一次尝试后,他们“收获颇丰”,把非法捕捞来的水产品卖到农贸市场,美滋滋地平分了。两人胆子越来越大,前前后后多次“电鱼”,共计卖了1万余元。一天夜里,正当两人再次故技重施,被公安机关抓了个现行。

公诉机关指控称,两被告人共同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区检察院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人对相关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官按照法定程序依次组织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范晓向旁听人员介绍了太湖禁渔的相关规定及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呼吁大家自觉抵制非法捕捞。

活动中,法官现场普法,讲解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并向附近居民发放普法宣传手册。

“太湖作为长三角生态枢纽,非法捕捞会破坏生物链平衡、危及水域生态安全。我省去年也出台了《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太湖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适逢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我们在太湖边组织巡回审判,就是通过以案释法让‘守护太湖生态’的理念深入人心,共同筑牢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法治防线。”汾湖人民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庭长秦绪栋介绍。

近年来,吴江区人民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通过延伸治理效能,在同里湿地公园、太浦河边、长漾里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转化为“普法课堂”,促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持续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坚实屏障,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稿:史锦程

文编: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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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场太湖边的巡回审判告诉你:“电鱼”的代价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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