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绿色发展
企业是践行绿色发展的主体,在防控漂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自我规制可以极大地减少规制漂绿行为的成本,是抑制漂绿的治本之策。
原文 :《走向绿色发展:协同治理企业漂绿行为》
作者 | 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成德宁/教授 高阳/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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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实现绿色发展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绿色发展的践行者,承担着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社会责任。然而,在绿色发展理念兴起和环境规制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却出于单纯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环境信息披露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采取“漂绿”行为,将“绿色环保”作为营销的噱头,通过夸大自身的绿色环保行为来获得政府的补贴、赢得相关利益者的支持、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实质上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来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漂绿”(Greenwashing)一词是由绿色(green)和漂白(whitewashing)合成的舶来词,最早由美国环保人士杰伊·韦斯特维尔德(Jay Westerveld)于1986年提出,用以指出部分酒店建议顾客重复使用毛巾并非为了环境保护,而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考虑。1991年,这一术语被比尔斯(Beers)等人用作《琼斯夫人》(Mother Jones)杂志中的文章标题而流传开来,指企业或组织没有采取真正的绿色发展行动,而是通过传播虚假的绿色信息以获得绿色环保形象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学者将“漂绿”界定为企业、政府等各类组织通过误导性、选择性的信息披露,将企业或产品伪装为“绿色”形象,却很少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言行不一致的伪社会责任行为。
企业漂绿行为对多方造成危害
企业漂绿这种伪社会责任行为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如果不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治理,很可能造成漂绿现象的蔓延,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企业自身的声誉和竞争力,而且妨碍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实现。
企业漂绿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于健康和环保的考虑,即便绿色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通产品,消费者也愿意花更多的钱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代表了消费者对该产品绿色价值的认同,也是对自身健康的投资。一些企业深谙“点绿成金”的窍门,以不经认证违规贴上“绿色食品”“有机蔬菜”“无污染产品”标签等漂绿行为获取绿色溢价,误导了消费者选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如果企业漂绿行为蔓延得不到遏制,消费者最终将对绿色产品产生不信任感,市场上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优质绿色产品便会逐步退出市场,给绿色产业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企业漂绿行为损害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漂绿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低成本融资、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利润等经济利益,使企业获得短期的好处,但是,漂绿行为一旦曝光,企业长期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便会受损,甚至企业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在严重的情况下,漂绿的企业可能遭到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强烈抵制。即便漂绿行为没有被曝光,企业这种伪社会责任行为也会被企业员工和各级管理者所仿效,形成投机取巧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使整个企业的道德素质出现滑坡。企业很可能因尝到暂时的“甜头”而不再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最终会损害自身的长期竞争力。
企业漂绿行为妨碍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实现。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兴起,政府开始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战略,致力于开发绿色技术,发展绿色经济。但如果漂绿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些真正致力于绿色发展且付出成本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由于缺乏价格优势,不为消费者所接受和支持,而那些漂绿的企业反而能以低价格赢得市场,其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真正绿色的商品逐渐退出市场,漂绿的商品却大行其道。而且,企业漂绿会破坏人们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信任,降低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使那些真正履行了社会责任、真正生产环境友好产品的企业也遭到消费者的怀疑,从而动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削弱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消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妨碍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实现。
各主体协同治理企业漂绿行为
企业漂绿的治理是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作为漂绿治理的主导力量,要发挥带头作用,但漂绿行为的治理,离不开企业和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各方主体发挥各自效力,形成治理合力;需要企业内外部治理相结合,协同治理企业漂绿行为。
完善立法执法 发挥政府环境规制效力
由于污染外部性和绿色市场信息不对称,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无法有效消除企业的漂绿现象,加强政府的规制成为必然。为了更好发挥政府规制在抑制企业漂绿行为方面的作用,需要从两个立法和执法方面入手。
进一步完善有关漂绿方面的立法。我国要根据漂绿行为的新动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漂绿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将其简单归类为误导性的广告和宣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该法未明确将漂绿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我国有必要明确认定漂绿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实施漂绿的经营者规定不同程度的处罚。
进一步加强有关漂绿行为的执法。我国要在生态环境部、证监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建立起针对企业漂绿监管的协同机制和长效机制。政府要加强执法,加大对企业漂绿的惩治力度,同时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对环境绩效好、真正进行绿色转型的企业予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发挥绿色税收、绿色金融的作用。要加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绿色经营等项目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证监会则应该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激励上市公司按照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进行经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则要对企业中存在的“漂绿营销”等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有效遏制企业的漂绿行为。
倡导环保战略 完善企业自我治理
企业是践行绿色发展的主体,在防控漂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要使企业不再漂绿,除了政府的规制、公众和社会媒体的监督等外部力量施压,还需要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增强企业自我规制能力。企业自我规制可以极大地减少规制漂绿行为的成本,是抑制漂绿的治本之策。
首先,倡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施环保领先战略。企业是社会的产物,履行社会责任是其应尽的义务,企业理应对迫在眉睫的社会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当前,人类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企业必须考虑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实际上,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企业管理者要将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视为商业机会而不是负担,不再将环境治理作为企业被动应对环境管制的权益之计,而是及时捕捉绿色商机,将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合到企业的战略和技术创新行为中,真正将ESG纳入企业战略管理,实施环保领先战略,在绿色产品市场上占领先机,赢得新的竞争优势。
其次,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应建立规范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业务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等纳入企业常规财务报表,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环境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强度越大,其威慑效应和监督作用越强,企业的环保合规性压力越大,企业就越有可能加强环境治理,增加环保投资,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维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平衡。
规范绿色认证 强化社会与媒体监督
公众和社会媒体是抑制企业漂绿行为的重要力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是环境政策的三个基本的支撑点和重要环节,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境保护工作都会受到阻碍。如果有足够多的消费者或投资者对环保问题关注,如果企业误导性的宣传等漂绿行为被广大公众和媒体关注和揭露,企业因漂绿而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真正的绿色产品就能赢得市场,真正践行绿色发展的企业就能获得竞争优势。因此,政府除了加强自身对企业漂绿的治理,还应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企业漂绿行为治理中来。
目前我国绿色认证不规范,各种绿色认证竞相降低标准,出现“向底线竞争”的趋势,各种眼花缭乱的绿色标签充斥市场。而且,我国存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积极,披露信息不充分等问题。为此,政府首先要着力规范绿色认证制度,大力发展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和绿色认证平台,加强对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的监管。在不同行业内部制定统一的绿色认证标准,防止在绿色认证环节中舞弊和漂绿,确保绿色认证的公信力。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持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环境污染重点企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应由“自愿”向“强制”转变,明确规定环境污染重点企业和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第三,要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破解环境数据和信息分割现象,建立环境信息的统一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真实可靠的环境数据和信息,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最后,要重视和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社会媒体应对漂绿企业及时揭发,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促使其履行其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由“漂绿企业”向“真绿企业”转变,抑制漂绿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