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间,公民有哪些法律义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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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4 21:5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四川省妇联、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联合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劳动保障法研究会等专业协会,共同推出“天府小妹微普法”抗击疫情心理健康、政策法规等相关专题宣传栏目。

编者按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每一位公民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依法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事关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不遵守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公民主要法律义务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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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侮辱、诽谤、歧视他人

案例

2020年2月5日,深圳市网警接举报,一男子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希望这次疫情,湖北人全部死光”等言论,并在网上广泛传播。2月6日,深圳警方在龙华某小区将散布言论的刘某(男,36岁)抓获。刘某对其涉案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评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传染病患者及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民众实施无差别的侮辱、诽谤、歧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也妨害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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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传播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

案例

2020年1月30日,富顺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富顺县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送达至兜山镇人民政府,政府门卫李某某签收后,私自查阅,将该通知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女儿李某,该通知内载明有3名公民隐私信息。李某查看后,为提醒家人不要前往兜山老家,遂将该通知分别转发至两个微信家庭群致使公民隐私信息散布于众,在网络上流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评析

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防控疫情期间,更要注重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可以公布相关个人信息外,其他侵犯、传播或泄露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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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违法设卡拦截及以挖土断路的方式阻断交通

案例

2020年1月23日以来,新冠疫情因春节人口流动进入高发期后,多个省相继出现为阻止疫区车辆人员进入本辖区而阻断县道、村道的情形,有的地方甚至阻断跨行政区域的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同时不少地方阻止湖北牌照特别是湖北武汉牌照车辆通行,致使该类车辆长期“漂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场所,更不能以挖土断路的方式阻断交通。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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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违法处置可能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垃圾

案例

2014年春,河北省唐山市王某甲利用其亲戚董某甲位于迁西县旧城乡吴家峪村的板栗收购厂加工塑料颗粒,该厂无任何生产手续,王某甲从当年5月筹备至10月份生产,陆续从唐山市工人医院保洁负责人杨某等人处购买大量医院产生的一次性输液袋、输液器、输液袋等医疗垃圾4.6305吨,用于加工塑料颗粒。在生产十余天后,被他人举报,迁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被告人下达了停止违法生产通知书,被告人自行将生产设备拆毁,停止生产。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评析

医疗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按照专门流程在专门场所进行处置。本案中,王某甲明知自己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却非法处置医疗垃圾多达4.6305吨,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生产原材料以满足营利目的,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

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恰当处置废弃口罩、防护手套、消毒器具等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垃圾,不得违法倾倒、排放或处置,污染环境或造成疫情传播。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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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合和服从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检验、采样、隔离、观察、治疗及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等

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孙某某(男,66岁)1月20日从武汉驾车与家人回嘉陵区吉安镇,21日参加坝坝宴聚会,22日出现发烧咳嗽症状,23日因病情恶化到区人民医院就诊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院要求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在几天内接触了大量人员。后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数10人均被隔离观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评析

在防控传染病期间,为切断传染传播途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及卫生机构有权采取各种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任何人都要服从和配合这些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预防、控制措施,将根据行为方式及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这一义务既包括如实报告自己病情、病史,也包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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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及时如实报告义务

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韩某(男,24岁),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嘉陵区,在知道武汉新冠疫情后未按辖区通知如实登记报告,在出现感冒症状后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并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活动。26日被疫情防控办劝至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目前公安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评析

在春节假期前后,既要迎来返乡回家大量人群又有节后返回工作地的高峰,在疫情严重地区驻留、经停的人员和与感染者密切接触的人员,要依法如实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就诊和隔离观察、治疗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社会构成危害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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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义务

案例

2020年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评析

案例中,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仍要求部分工人复工赶制货物,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川、在蓉企业要遵循《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第3号)相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序复工。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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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法征用和接受配合征用的义务

案例

武汉市防控指挥部通告:自1月26日起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为此截止1月28日已征用310台公交车和4700台出租车保障病人看病需要;同时分三批征用24家医院万张床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按征用要求提供被征用车辆、场所和设施设备。

评析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由国务院进行,除国务院之外的县级以上的其他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地方政府筹集、调配防护物资以致依法采取征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抗疫一线的供应,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配合的义务。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对及时返还。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来源 | 四川幸福女性

原标题:《肺炎疫情期间,公民有哪些法律义务② | 天府小妹微普法第63期防疫专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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