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新化学物质登记检测费用投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范新污染物产生的源头管理制度。您提出的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数据共享与互认、信息公开和查询等建议,对我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我国于2003年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经两次修订,相关管理规定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实际。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12号令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表征技术导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政策体系。
二、关于“简政放权”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新修订的12号令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一是优化申请类型设置和申请数据要求,通过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登记,对申请物质测试数据实施分级分类的提交要求,促进计算毒理学技术应用,减免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兽药中间体用途物质的申请数据等措施,有效降低测试费用和时间成本,减轻了企业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负担。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部署,实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全流程“一网通办”,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三是保留了联合登记和系列登记的相关规定,并保障联合登记和系列登记途径畅通。12号令登记数据显示,联合登记和系列登记类型申请份数占常规登记申请总份数的13%。
三、关于登记数据共享与互认
新修订的12号令在数据认可方面注重与国际接轨,鼓励申请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数据。2021年登记数据显示,近20种新化学物质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登记,由企业分摊测试费用,避免重复测试,节约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有效提升了企业合规效率。此外,12号令和《指南》规定了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的条件要求,符合要求的境外测试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可用于办理登记。2021年登记数据显示,近40%的理化性质、生态毒理学和健康毒理学测试报告由境外测试机构出具。
四、关于信息公开和查询
新修订的12号令和《指南》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和商业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化学物质信息公开和标识信息保护期限有关规定。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备案情况。二是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三是登记物质列入《名录》时,对于未实施信息保护或信息保护已过期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予以公开,对于实施了标识信息保护的化学物质,申请人可申请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四是申请人可通过查询我部公开发布的《名录》,确认相关化学物质是否列入《名录》。对《名录》中标注类名的物质,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相关信息向我部确认是否列入《名录》。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中关于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同时,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持续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法规政策宣贯、培训与帮扶指导,总结工作经验,继续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及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