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你应该了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针对城乡妇女需要组织妇女接受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上班期间哪些情形受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妇女的财产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禁止拐卖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国家保障婚姻中妇女的权益:妇女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期间妇女的财产权受保护: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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