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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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30 17:32

近年来,汉台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审理了一批捕鸟、售鸟等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12月,汉台区周某某擅自在承包的鱼塘架设捕鸟网一张。2019年2月,其所架设捕鸟网致野生长耳鸮(猫头鹰一种)一只、山斑鸠一只死亡。经鉴定,长耳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15000元/只;山斑鸠系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300元/只。2019年12月,周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在市级媒体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53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齐某某、马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1月,家住汉台区的齐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交易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非洲灰鹦鹉一只,用于饲养。2020年5月,齐某某、马某在明知非洲灰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在网上达成出售意向,齐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向外市马某出售非洲灰鹦鹉一只。经鉴定,非洲灰鹦鹉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保护动物。2021年3月,齐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8月,家住汉台区的李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交易以330元的价格购买绿颊锥尾鹦鹉一只,同年12月,又在微信上以700元价格购买和尚鹦鹉一只,用于饲养观赏。经鉴定,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7月,李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爱鸟护鸟,人人有责。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鸟类,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向林业、公安部门举报,以实际行动为鸟类创造美丽和谐家园,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供稿:徐 熠

原标题:《汉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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