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法律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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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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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于1988年1月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一天举办相关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今年的12月1日,将是第31个世界艾滋病日。

对于艾滋病患者,社会上不乏存在偏见的人群,但是,我们应该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关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市卫计委到庆元评估农村老年人艾滋病防治知识

11月,市卫计委疾控处、市疾控中心领导和专家一行8人到庆元县评估农村老年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扫盲行动。

评估组深入庆元县松源街道、屏都街道、安南乡、隆宫乡等地,通过查看台帐、入户随机问卷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组专家对我县卫计局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有效配合,疾控中心利用“二都戏”送戏下乡、“电信电视用户开机画面做宣传广告”、电影映前广告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建议。

艾滋病患者哪些权利应受到保障?

近年来,艾滋病研究不断取得突破,虽然目前仍然没法被治愈。不过艾滋病已经由一种“绝症”逐渐转化成了一种可控的慢性病。虽然社会各界大力加强艾滋病的宣教工作,但公众正确认知水平仍然过低,严重的“恐艾”及对感染者的歧视情绪仍然存在。艾滋病病人承受的不只是疾病的痛苦,还有因歧视带来的心理阴影。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合理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目前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人主要享有婚姻、就业、隐私权等几项合法权益。

1、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此可见,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换言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应考虑暂缓结婚。

2、艾滋病人就业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3、享有隐私权但应尊重配偶知情权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保有隐私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医疗卫生机公开信息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所有的权利都有它的边界。这个“边界”,通俗地说就是“你所做的事不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根据这一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医生和最亲密的人不能隐瞒病情,这不仅仅是尊重对方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人们处在不可控的风险当中。不应对配偶一方进行隐瞒,在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上,配偶的知情权高于隐私权,因为隐瞒所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侵犯配偶一方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艾滋病病人自身也有应尽的义务

当然,艾滋病病人享有法律保护的义务,也相应负有应尽的义务。

《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重病人既感染者应该尽的义务是: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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