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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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伟大实践。
那么大家对世界环境日又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法律。2014年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历经四审,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首次全面贯彻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将6月5日世界环境日确定为我国的法定环境日。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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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我们能够为环境保护做些什么?
下面,就用几个小案例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学习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者、捍卫者吧!
小绿经常在小区内随意丢弃、堆放生活垃圾,还常常在半夜用音响大声播放音乐,邻居们苦不堪言,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某化工工厂在河流上游排放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导致河水水质恶化,鱼虾大量死亡,下游的村民们饮用了被污染的水源,很多村民都生了病,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此呼吁大家
一起携手努力从自己做起
学习环保知识树立环保意识
同愿同行
一同发力为蓝天、碧水、净土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西乡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6·5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小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