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法规】《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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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0 03:20

【标准法规】《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11-10 08:50

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行政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sfzggwyqgdbhc@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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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区发展改革委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的行政处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途径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和“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管道企业应备案未备案的监督检查和管道企业擅自修改备案内容或备案事项未履行法定要求的监督检查。

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审管分离”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包括途经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二章 监管流程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流程的准备工作

(一)事中事后监管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6号)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时间、执法人员和执法证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及要求,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准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抽查记录表(附件2),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6号)准备《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相关文件用于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条规定,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各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执法人员情况配齐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现场监管流程

(一)实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检查通知书》。

(二)实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场监管应当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

(三)实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视频记录。

第八条现场监管点位及标准

(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点位为备案事项的点位。

(二)现场监管标准为《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九条处理措施

(一)区发展改革委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整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管道保护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6号)进行行政处罚。发现涉及“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的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应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区发展改革委接到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涉及“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的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应责令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接到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举报或监督区发展改革委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行为,应当受理、登记,并立即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四)市发展改革委接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涉及跨区域的)的报告,应及时组织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条管道保护行政处罚,由市、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管道保护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的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程序应当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人员应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接受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行政处罚或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程序时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本细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油气管道保护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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