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又有人抓红嘴鸥! 律师: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伤鸥

备受网友关注的滇池大坝家长帮男孩抓红嘴鸥塞进塑料罐事件近日有了处理结果。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的相关条例,对涉事游客处以20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事件并非个例,每到观鸥季,红嘴鸥都会受到游客、市民的追捧和热情招待,但近年来,伤鸥、虐鸥、不文明观鸥等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过很多负面事件。
事件 海埂大坝又见有人虐鸥
2月6日一早,又有网友在昆明海埂大坝拍到游客抓扯红嘴鸥的一幕。视频显示,一名中年男子一把抓住落在脚边的红嘴鸥,红嘴鸥不断扑腾着翅膀挣扎着想飞走,可男子先扯翅膀再扯腿,并兴奋地呼喊同伴过来看。直到网友出言喝止,该男子才悻悻松手。
网友发布该视频后,评论区里一片沸腾,有人愤怒指责、有人直接报警,还有人详细科普了抓红嘴鸥被处罚的知识。
调查 文明观鸥需自发遵守更需良好引导
伤鸥、虐鸥为何屡禁不止?记者随机采访中,部分游客认为,可能是好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不少游客表示,他们大都是从电视、短视频、旅游攻略上知道不能抓鸥或惊鸥,绝大多数游客反映,在整个观鸥地点并没有看到相关提示。
事实上,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据情节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并不了解相关规定,他们的意识、共情能力不够,可能就是觉得好玩。”游客王先生认为。
“我在海埂大坝上好像并没有看到不可以抓红嘴鸥的提示,我觉得可以有一些牌子,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游客李女士说。
记者观察发现,在海埂大坝的观鸥现场,实际上是有相关提示的,就在鸥粮、便民服务点下面,每间房子下都有提示板。但整个大坝宽度10米左右,鸥粮点在人少的一侧,所以无论是距离还是视觉集中点,都有可能被忽略。
“我觉得可以多设立一些提示牌,明确规定抓海鸥罚款,再增加工作人员,多巡逻一下,可能大家会更注意。”游客万先生说。
很多市民也表示,既然游客是通过多渠道了解昆明旅游信息的,那么文明观鸥倡导也可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线上线下共同发力,一起呼吁大家爱护我们共同的朋友——红嘴鸥。
“作为执法部门,我们经常会提醒广大游客,特别是外省游客,因为他们大多不了解相关政策,对于抓红嘴鸥的行为就是觉得新鲜新奇。其实,抓红嘴鸥或是拉着拍照,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一定要注意。”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副总督察陈清松表示。
释法 抓鸥取乐拍照均属违法行为
法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磊指出,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都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相关规定。
红嘴鸥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据情节,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也早在2008年就颁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嘴鸥保护的通告》,里面包含诸多禁止性的行为,包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红嘴鸥健康的食物和物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鸥粮。
此外,该通告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盘龙江、翠湖、大观公园、民族村等水域沿岸以及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及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各种保护红嘴鸥的设施等。
“抓鸥取乐、拍照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能会被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的最长时间可达五年,对个人的出境、出行、征信、旅游均会产生负面影响。”律师表示。(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