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妇联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专栏,聚焦解读民法典、妇女法、反家暴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以巾帼力量参与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本期视频由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吴芳、张怡、孙妍睿、郑哲迪等律师以生动活泼的情景剧形式为我们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女性平等就业权、女员工特殊保护、妇女继承权等内容。
相关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02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03
第五十八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