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型犯罪。二三十岁的成年人在网上伪装成无话不谈的贴心闺蜜,诱骗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机关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3年间40多名未成年人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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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一家互联网平台在后台巡查时发现,男子舒某向未成年人索要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于是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舒某抓获。
在舒某的电脑和存储设备中,公安机关发现了40多名未成年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这些证据显示,舒某索要照片、视频的行为已经长达3年之久,但没有一名被害人报案。

那么,这40多个孩子和他们的家长为何不报案呢?舒某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显示,一旦对方将照片发给舒某,就落入了他的圈套。之后,舒某就会要求对方拍摄他指定的身体部位或是他要求的动作。一旦被害人犹豫或拒绝,舒某就会威胁对方。

面对威胁,有些孩子不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也害怕自己的私密照片被公布甚至传播,只能继续听舒某的话,完成下一个指令。还有一些孩子把遭遇告诉了家长,或是家长主动发现了孩子的遭遇,但这些家长也仅仅是切断了孩子与舒某的联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思瑶:部分家长意识到这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因为涉及孩子隐私,出于羞耻感没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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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舒某利用网络,诱骗40多名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
2023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上旬,这起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舒某犯罪情节恶劣,检察机关建议按照这一罪名的量刑标准,顶格量刑有期徒刑15年。
3月28日,海淀区法院依法判决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学专家认为,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虽然不存在身体接触,但是同样会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法学专家还提到,基于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危害后果持续的时间会更长。由于网络空间内的数据储存机制,犯罪行为实施期间所产生的视听资料留存记录相对简便,一旦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这些视频、图片,不良影响将会被无限放大,而且网络数据资料快速复制后也难以从技术上予以根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通过保存视频资料等相关方式,坏人可以继续勒索、敲诈小朋友,小朋友的家庭也会遭到灭顶之灾,而且可能会发展到线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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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民警和检察官用了一年时间,找到一个个被害的孩子,搜集到了舒某犯罪的关键证据。
面对孩子遭受侵害,他们的家长又是如何应对的呢?检察官到被害者家中取证时,亲眼目睹了家长们的真实反应。
李思瑶:这点让我非常痛心。有一个小女孩说到嫌疑人怎么威胁她的时候都没有哭,但是说到把这件事告诉爸爸,被爸爸打了以后,眼泪唰地就下来了。

心理学家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父母的责骂实际上是推责的表现,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除了专业的心理帮助,家长们可以通过共情和引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武汉大学心理学系教授 喻丰:家长不要去责骂孩子,应该关注孩子的情绪,站在孩子的角度上思考为什么这样做。家长也要检讨自己的过失,同时也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缺失的地方。此外,还应该告诉孩子,这件事已经寻求法律帮助,不要再害怕。
在这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网络平台也是不容忽视的存在。今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还加以严厉约束。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为了让网络平台可以更早地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端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还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技术,对未成年人用户实施更加周密的保护,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伤害。
检察官建议,网络平台识别出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后,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应当第一时间封禁有关账号。此外,发现某些用户有违法犯罪行为后,平台应当了解到用户加入了哪些群聊,判断群聊内是否存在潜在危险,进行进一步的筛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江苏拟全面修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订基于未成年人群体以及外部环境都发生较大变化的现实,对专门学校、校园欺凌与暴力、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制度回应,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导向得到进一步强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趋势新特点
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曾为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亟需通过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作立法说明时表示。
“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等现象,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周铁根介绍,针对此类现象,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探索中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通过修订总结凝练这些实践成果,借鉴外省成熟经验,推动解决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专门学校缺位等重点问题,将有助于健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此外,经全面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已正式施行。该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个等级,完善了前置预防、分类教育矫治等规定。修订省条例有助于配套衔接上位法,并为其在江苏全面贯彻实施提供重要支撑。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总体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相关内容。例如,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未成年人学习场所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修订草案明确了三类情况和处置措施,细化完善了学校、父母、上网服务提供者等的责任。其中,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游戏产品。在监控措施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校园霸凌问题备受全社会关注,修订草案以较大篇幅进行了规制。根据不同主体与阶段,相关条款整合校园欺凌与暴力具体防治措施、健全机制,以防范、减轻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具体来说,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前者应当把预防工作纳入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内容,会同公安机关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后者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时依法处理。修订草案还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学校应当开展预防专题教育培训,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此次修订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条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周铁根表示,此举旨在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范围拟扩大
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如何进行管教,此次修订作了更细要求。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要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和帮助,如确实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为此,修订草案建立健全了我省的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制度体系,结合全省专门学校建设现状以及专门学校具体要求,明确学校建设及相关职能,重点对专门教育条件、内容、机制、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强化“特殊预防”,此次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相关规定。此前,省条例要求法检两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防止不当泄露。未来,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也在修订中得到了强化。
原标题:《男子3年隔空猥亵40多名未成年人,获顶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