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安顺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持续“利剑斩污”、鼎力护“绿”,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推广环境资源审判的“安顺经验”。
01
案例一:安顺市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履行文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日,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苑的一座墓葬被西秀区七眼桥镇务工人员张某某等人共同盗掘。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作为法定的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该古墓葬因被盗而使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遭受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安顺市西秀区辖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谷遗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主观上未能充分认识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上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错误和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使与“宁谷遗址”有重大关联的案涉古墓葬面临进一步遭受毁损和盗掘的重大风险,并使国家对汉代历史文化的研究及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严重危及“宁谷遗址”的整体保护和有效利用。由此,应认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就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木山堡村梅家苑被盗掘的东汉古墓葬制定防盗、修缮等安全保护方案,并将该方案报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该判决现已生效,西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已根据判决对案涉古墓葬采取修复保护措施,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例曾入选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有很多历史典故,都是考古学家从墓葬品中发现证实的。保护古墓葬,就是保护历史,只有保护好现有的墓葬,我们才能知道我们从哪里来,才能解开历史上那些遍布疑云的谜题。因此,保护墓葬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古墓葬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致使盗墓现象时有发生。本案所涉“宁谷遗址”是2006年6月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亦是贵州省境内非常重要的大型古文化遗址。案涉东汉古墓,是“宁谷遗址”的重要组成,与“宁谷遗址”有密切关联。本案的审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宁谷遗址”的整体保护和有效利用,以及保障国家对汉代历史文化研究和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利益等方面,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案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古文化的高度重视和超前的跨域保护意识。
02
案例二: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打鱼机、网兜等渔具和渔船,到平坝区夏云镇小山村新堡组“鱼笑塘”(小地名),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被电获的各类渔获物共计131尾13898克。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人民法院结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自动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等情节对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积极推动生态修复与刑罚打击相结合,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具有重大意义。引导被告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对周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增殖放流的修复性方式修复受损环境,形成“打击、预防、修复、教育”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03
案例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1、代某某、孙某2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1、代某某合伙以88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关口村火草坡处的林场树木。在采伐许可范围内采伐结束后,孙某1、代某某、孙某2仍指使顾某某、刘某某等人继续采伐未经许可采伐的树木,后被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经鉴定,被告人孙某1、代某某、孙某2在蔡官镇关口村火草坡林地范围内超出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925.4198立方米、采伐林木2623株(杉木2572株,杂木51株)。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1、代某某、孙某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人民法院结合三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金。同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27元。宣判后,三被告人自动履行生态修复费用,用于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在法院、公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见证下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笔资金后续将被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恢复性司法的运用,使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公益修复义务,既有效打击犯罪,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04
案例四: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柏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以饲养为目的,在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新旗村朱家湾和新旗村泡沫冲,采用铁夹子和绳子分别非法猎捕到猕猴二只。后因饲养不当致其中一只猕猴死亡。2018年11月28日,柏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柏某某家查获的活体猴子和疑似猴子尸体均为猕猴,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侵害了珍贵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柏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处柏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柏某某赔偿造成国家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在贵州省安顺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印发1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并在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范围内发放。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当生态系统中某种野生动物灭绝,就会使生态系统失调,将会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灾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依法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印发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进行发放,起到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效果,通过司法的刚性保护,彰显人民法院维护生态环境,建设安顺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05
案例五: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诉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至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内,分别在普定县猫洞乡来都村毛栗坡、大塘路等地采用禁止手段张网捕鸟,捕获多种野生鸟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计查获各类活体鸟类15只,死体乌鸫1只、死体暗绿绣眼鸟4只,捕鸟网3副。经鉴定,上述鸟类中红嘴相思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尾伯劳、暗绿绣眼鸟、珠颈斑鸠、灰卷尾属于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经鉴定,死亡的暗绿绣眼鸟的基准价为300元/只。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出售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数罪并罚。杨某某的行为还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综上,人民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同时判决杨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200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刑事审判从严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有助于从源头阻断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为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生态环境底线的决心,从严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平衡,为建设平安顺意的多彩安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原标题:《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