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野生动物保护篇②:顶风作案非法捕猎,比病毒更贪婪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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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3 23:02

原创 小金法院 小金法院

保护野生动物 我们在行动

保护自然 爱护家园 敬畏生命

★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们期盼疫情早日结束,也强烈呼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迫切需要,更能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的愿景。

没有贪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今天小编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有关猎杀野生动物的相关犯罪讲解几起典型案例,以期为您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01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认识非法狩猎罪。

典型案例

劝君莫捕枝头鸟,刑罚制裁逃不了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初,张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平房外,非法使用粘网狩猎鸟类共71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鸟类为麻雀和灰头鹀,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野生鸟类。

麻雀 灰头鹀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扑杀野生鸟类,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三有”保护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三有”动物20只以上的,即可触犯刑法。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捕麻雀、捉青蛙等行为习以为常,却不知道可能违法犯罪,该类行为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获利益,万不可为。通过案例学习,希望广大民众引以为戒,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明白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不仅是珍贵、濒危动物,还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做爱护动物、保护生态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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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认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典型案例

非法猎捕代价大,“刑”“民”双罚惩治严

案情摘要

2018年,范某在自家房屋旁猎捕疑似红腹锦鸡5只、疑似猫头鹰6只、疑似凤头鹰1只,冷藏于自家冰柜。经鉴定,范某猎捕的6只疑似猫头鹰为灰林鸮、5只疑似红腹锦鸡为红腹锦鸡、1只疑似凤头鹰为凤头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范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

凤头鹰

红腹锦鸡

灰林鸮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所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其无前科、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不仅追究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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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我们一直在行动

小金法院

带你走进身边的案例

案例一

宋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摘要

2014年冬月,宋某到小金县达维乡石鼓村龙洞子(小地名)放牛,看见此处有山雷活动的痕迹,便在此布置钢索套,一周后,发现套死一只山雷,便背回家中食用,并将剩余的3只山雷腿骨送给他人用于治病。经鉴定,被宋某套死的山雷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鬣 羚

裁判结果

小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李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摘要

2015年,李某在小金县达维乡滴水村神山大坪羊角树用自制的钢制捕兽索非法猎杀一只野生动物。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林麝,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

林 麝

裁判结果

小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杀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林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小金县具有天然独厚的地理条件,有种类丰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但长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陋习仍在一些乡村广泛存在。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但仍有不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野生动物具有特殊营养价值及药用功效,依旧反其道而行之,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使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同时,某些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

以上两个案例,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警示广大民众特别是农村、山区居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动物,人人有责,要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坚决革除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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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关乎生态环境,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一些人因为无知和私欲,无视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犯下的种种罪恶,最终必受法律严惩!公民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利欲熏心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态环境

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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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 辑 / 邓冰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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