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370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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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10:12

感谢您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视,现就您递交的《关于完善病死宠物尸体及其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并完善动物尸体处理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随着动物疫病种类的不断增加,在饲养过程中动物病死现象时有发生,如未经无害化处理,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为规范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专门的章节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作出规定,并有相应的罚则;农业农村部专门制定《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市政府也于2012年制订出台《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2〕163号)。目前,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省人大正在对《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进行修订,我们将根据新修订的内容,适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建议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我市在生猪主产区的上虞、诸暨、嵊州布局并完成建设了3家工业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分别为上虞春晖固废、诸暨永安农业和嵊州回利生物,年处理能力达8000吨以上(详见下表),处理能力可以满足全市病死畜禽和病死犬猫等宠物的无害化处理需求。

绍兴市无害化处理企业现有处理能力调查表

无害化处理企业名称

 

处理工艺

 

年处理能力(吨)

 

诸暨市永安农业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热解炭化

 

1800

 

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上虞项目)

 

焚烧

 

3000

 

绍兴回利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嵊州项目)

 

焚烧炭化

 

3400

 

合  计

 
 

8200

 

同时为加快推进病死畜禽工业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全域覆盖,市政府于2019年10月制订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9 号),明确“……上虞区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嵊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暂名)在2019 年底前建成运营,在此基础上建立柯桥区、越城区、滨海新城与上虞区处理厂,新昌县与嵊州市处理厂的跨区域处置机制……”。

三、关于适当发展宠物殡葬业的建议

针对此建议,市民政局认为: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饲养比例在逐年增长。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于宠物尸体处理尚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有关殡葬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因此,我市开展宠物火化、动物陵园等殡葬服务业条件尚不具备。

四、关于加强病死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宣传工作的建议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也正在修订之中,我们将结合新法、新条例的宣贯,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宣传培训: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五、关于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建议

我局将认真做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监督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认真督促屠宰加工业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同时,我局作为市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的牵头部门,我们将按照《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水利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并督促乡镇政府、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切实抓好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更好的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李 骏  

联系电话:85179030                传真:85132339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68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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