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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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06:29

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紧急通告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张家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紧急部署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张气领办〔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管控时段

从今日起,特别是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等重要节假日,在县城主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禁燃限放管控范围

1.张北县主城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2.特定禁放区域: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如遇重污染天气过程,在市政府发布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管控措施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北镇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县城建成区进行执法巡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00-5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110、0313—5395635。

张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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