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第12期(总第58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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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11:24

济政办发明电〔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济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的中心任务为总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集中整治扬尘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在我市顺利召开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抓好扬尘污染控制区内的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降尘监测评估网络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等有力载体,加强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各类工地监管力度,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全运会空气质量标准。
  (二)强化秸秆禁烧,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现场环境监察,组织各级禁烧监察队伍巡回检查,全天候监控,及时制止随意焚烧秸秆行为,并对造成重大空气污染、导致损烧林木或致使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机场和城市周边主要进出道路、全运会场馆周边地区的监察,确保万无一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禁烧工作不力的有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治污减排。
  1.对全市范围内“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加大对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完成全部现役机组的脱硫治理,确保济钢集团1台烧结机脱硫工程建成投运。加大对立窑水泥生产线的淘汰力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建材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及“十一五”淘汰计划,关停和淘汰立窑水泥生产线。
  3.集中力量抓好107家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项目核查督查等措施,切实发挥污染减排效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企业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对长期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未能实现安全处置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要严厉打击工业企业排入市政管网污水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因工业企业外排废水严重超标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的现象。
  2.加强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和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运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集中整治水环境污染,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1.集中调查、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重点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继续加大对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清理整治。对近两年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后督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落实不到位、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饮用水污染缺乏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2.全面检查清理涉砷的冶炼、化工等企业,加强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废渣贮存、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遏制砷污染导致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检查2008年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七)严厉打击“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以整治小冶炼、防水卷材和废旧塑料加工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十五(土)小”、“新五小”和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的综合治理力度,发现一家,查处取缔一家。积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0月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其中,“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检查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于7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分两次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写出专项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建设及市属热电企业脱硫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被关闭企业的注销或变更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部门负责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导致监管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分阶段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其它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

济南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世平 (副市长)
  副组长:卢新泉 (市政府巡视员)
      张 利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尹清忠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广勇 (市经委副主任)
      辛培勤 (市建委总工程师)
      李大江 (市监察局副局长)
      裴锡新 (市普法办副主任)
      郭毅琳 (市财政局副局长)
      范立洪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吕宜涛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保江 (市市政公用局副巡视员)
      曹 鸣 (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姚 鲁 (济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利兼任办公室主任,范立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相关部门分别安排1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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