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请知晓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5 16:43

一、国家机关如何为企业发展“护航”?

答:《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二、市场主体能够享有哪些权利?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 诉举报。

三、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怎样保护?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怎样保护?

答:《条例》第五十七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五、如何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成本?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六、公共事业单位的服务和收费怎样规范?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市场主体去政府办事不知道流程怎么办?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省应当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单位、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标准、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八、怎样让市场主体少跑腿?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务服务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九、怎样避免市场主体被重复索要证明?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十、营商环境谁来监督?

答:《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机关拖欠企业账款怎么办?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十二、企业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原标题:《法律讲堂 | @所有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请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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