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利息超过多少法律则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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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17:21

李四做生意缺钱,于是在2018年1月20日向张三借款10万元,张三出借10万元给李四,并在借钱时要求李四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李四未还款,2021年1月20日张三想要回这笔钱,应该怎么做?最多又能要回多少借款本金及利息呢?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则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本纠纷中,张三应当自借款到日期2019年1月20日起的三年内向李四追讨债务,可以电话、短信催要欠款,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则可能存在丧失胜诉权的诉讼风险。张三在2021年1月20日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能获得支持的利息为:2018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计算,共62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利息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共6416.7元(起诉之日2021年1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则四倍利率为15.4%),所以张三在2021年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能获得支持的本金及利息总额为168416.7元(100000元+62000元+6416.7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高利放贷,但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前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规范合同约定,有正式书面凭证。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应当尽量通过转账形式并注明转款原因,避免现金交付。大额借贷要妥善设定担保,采取增信措施,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

民法典规定:

一、关于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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