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隐私权遭受侵犯?教你如何保护自己!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6 05:49

今天要和大家一起学习

民法典与劳动合同履行

A公司向员工小孙寄了一份快递,

快递信封上标明了

小孙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A公司是否侵犯了小孙的隐私权?

(向左滑动上图)

员工隐私权利保护

A公司怀疑员工小孙盗窃公司财物,向其住所寄送了一封快递。

快递详单载明:文件内容为《限期返岗归还公司财物通知书》,且公司将文件原件用胶带粘贴在快递信封外。该通知书称小孙多次窃取公司财物和秘密文件,并标明了小孙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某公司还连续数日在半夜拨打小孙电话要求其返还财物。

小孙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要点分析

1、劳动者享有隐私权,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第一款亦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小孙作为劳动者,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2、用人单位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安宁。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限应当具有合理限度。某公司连续数日在半夜拨打小孙电话,打扰了其正常休息,已经严重侵扰了小孙的私人生活安宁,给小孙的情感和精神都造成了损害,构成对小孙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期微课堂的内容结束啦!

大家可以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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