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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
在京隆重举行
大会以国家之名
向抗疫英雄致敬
无数医护人员
在抗疫这场大战中
白衣为甲、逆行出征
舍生忘死挽救生命
近日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宋晓佩
走进北京华信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妇产医院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为一线医务工作者
讲解《民法典》中的
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培训会上
宋晓佩法官就《民法典》中
与医疗卫生领域密切相关的
法律规定进行了
梳理和解读





01
明确了人体细胞、组织、器官
遗体捐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官解读
基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器官及遗体捐献的合法供体一直以来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很多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在等待中失去了生存的机会。
《民法典》正式从法律层面,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确定了自然人对自身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自主决定权,鼓励自愿合法的捐献行为。同时,也从立法层面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从而确立了器官和遗体捐献的基本规则。
该条款旨在严格禁止在我国开展器官、血液、代孕等买卖活动。同时,鉴于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中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属于人类遗传资源,结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有助于强化我国对于中国自然人遗传资源的保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02
明确了人体临床试验和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法官解读
与时俱进的《民法典》呼应医药生物等科技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业态、新变化,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从立法层面给予有力回应。
《民法典》首次从基本法层面对此类活动做出原则性规定,同时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人体临床试验的开展进行了附条件的许可,强调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应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与此同时,《民法典》强调人体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保障受试者知情同意权,进行实验需将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对受试者及其监护人进行详细告知。在临床试验的规范上,还要求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以便更加科学合理的推进相关医学临床研究。
此外,《民法典》第1009条从基本法的层面对从事与人体基本、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了的规定,强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从医学伦理审查的标准来严格要求相关科研、实验和临床活动,另一方面也为相关内容进一步制定下位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亦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基本法空白。
03
强化了医务人员告知义务
拓宽告知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1219条对《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了修订,将向患者说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说明”修订为“具体说明”,强化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具体说明义务;将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修订为取得其“明确同意”。该变化延续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表述,标志着知情同意审查将从原来的形式告知审查转为实质内容告知审查。
《侵权责任法》要求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且需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以此来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实践中,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知情同意书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署的形式完成,故此种告知方式多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同时,若患者已生命垂危需要紧急手术,而其家属无法及时赶到,则有可能贻误病情。
《民法典》规定的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而是要求医方具体说明,患方明确同意。这就意味着,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在经过具体的说明后,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在患者危急情况下,医方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短信等方式取得家属明确同意,将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手段;对于医疗机构而言,需要做好有关证据的留存,如表示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措施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等,作为取得其明确同意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要求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由“说明”改为“具体说明”,实则提高了“说明”的标准和要求,强化了医生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故在告知过程中医护人员应更加耐心、客观、以更能让患者了解的方式去和患者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以取得患者的实质性的同意。同时,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被推定和默示认定。
04
增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将诊疗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性的特别规定,强调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示,医疗机构应特别注意对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个人私密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遵循《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不得泄露或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且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05
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1228条较《侵权责任法》第64条的规定新增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表述。该变动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规定的“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脉相承,对暴力伤医等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的强烈制止信号,进一步明确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系为捍卫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保护性规定。



针对医患关系
宋晓佩法官提出建议
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医疗机构内部应加强管理、增强规范意识
01
规范病历书写行为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结合自身情况,尽快建立健全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培训制度,对病历书写基本情况定期抽查,制定奖惩措施,增强医务人员病历规范意识;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督促医务人员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制作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病历材料,对于需要医师签字的部分,避免代签,减少因“问题病历”引发的纠纷。
02
完善诊疗告知方式
各医疗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诊疗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轮训,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告知方式。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制定针对性的书面知情同意书,诊疗过程中变更诊疗方案应及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方式保留证据;通过梳理诊疗行为中容易引发医疗过错的薄弱环节,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诊疗水平、改善医患沟通技巧,主动预防因不良就医服务体验而引发的误解和争议。
03
健全病历保管封存制度
各医疗机构着重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健全病历保管、复制与封存制度,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和院内公告栏等方式公开病历复制与封存流程,严格落实流程的操作细则,提升医疗管理及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引导,提升患方理性维权意识
01
加大疾病防治宣传力度
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疾病防治宣传力度,以适当方式公开疾病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预后情况及当下已达成基本共识的诊疗规范。让患方以看得见的方式清晰了解就医过程和诊疗规范。
02
积极引导患方理性维权
树立指导患方正确认识病情和医疗风险、积极引导患方理性维权的意识。在患者就医时或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针对疑难、复杂的病症,通过采取多途径宣传和彰显人性关怀的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树立科学的病情认知、掌握基本的医护知识。
完善诉源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01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理性维权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采取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多种渠道解决争议。同时,对于患者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的,医方应依法积极配合。针对患方死亡的病例,告知家属尸检权利,引导患方通过正当途径维权,避免出现在公共接诊场所大声喧闹,霸占病房甚至恶性袭医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02
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针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建立并启动卫生、公安、司法机关联动机制。由医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劝导调解工作,如患方及家属拒绝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及时消除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严厉打击惩戒非法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保障医疗卫生秩序的有序开展。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