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摄影人创作时,如何处理肖像权问题?恩平人速看!




《民法典》把对肖像权的保护
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广大摄影人对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变化
也都极为关注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中
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以期对摄影创作中避免构成侵权行为
予以指引
01
法律的时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的法律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搞“秋后算账”。因此,《民法典》未生效实施前,仍然适用现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02
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是具有肖像权的。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都享有肖像权,包括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同时也明确了肖像呈现的形式和认定标准,其中专门指明了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那么,在摄影创作中是否认为不拍摄人物的面部就不构成侵权行为?显而易见,《民法典》将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作为了肖像的认定标准。例如曾经颇受争议的“乔丹”商标侵权案,将美国篮球运动员乔丹标志性扣篮动作的剪影作为商业使用,这种可以被识别的剪影影像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此外,第九百九十四条还规定死者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03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重要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被删除,意味着《民法典》实施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无论是何用途都需经肖像权人同意,当然,法律另有规定如警察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的情形等除外。此外,“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也意味着不能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进行恶搞等行为或者在作品中通过电脑后期AI换脸、合成等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
04
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
那么,那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5款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其中,(一) (二) (四)款中对摄影的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新闻报道摄影、特定公共环境的拍摄免除经肖像权人同意的义务。并且第九百九十九条还规定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而(三) (五)款则与摄影等艺术创作关系不大。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规定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情形中仅限于“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的特定要求。
05
侵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中一般规定、第七编侵权责任等章节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等。还特别规定了受侵害人可以对正在实施的侵权申请法庭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性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尽管目前从新旧法律的比较看,摄影等艺术种类涉及的相关法规中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短期内会有不适应,但长远的看,只有依法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广东公安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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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摄影人创作时,如何处理肖像权问题?恩平人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