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向绍均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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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8 01:35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印检民公告?2024?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向绍均、蒋志江、陆国、代如文、李宏梅在贵州省铜仁市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捕捉野生石蛙,其属于非法狩猎行为;蒋志江捕捉的石蛙经鉴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宋国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人员的行为均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圣墩路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56-62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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