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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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8 08:30

它们可能“大有来头”

千万别乱砍、乱挖

!!!

“挖草、砍树也要判刑”你见过吗?近日,两村民因非法采挖野生兰花、非法砍伐红椿树而被判刑。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3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永平县北斗乡山坡上采挖了31株疑似野生兰花,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中3株疑似野生兰花送检,经鉴定,送检的3株兰科植物检样为兰科兰属豆瓣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二:2021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避免房上的石棉瓦被椿树树杈掉落毁坏,便用砍刀将一株椿树树根部位树皮进行环剥,导致树木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毁坏的林木树种为红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的红椿立木蓄积3.8973立方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野生豆瓣兰、红椿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9月,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1000多种植物。目前,一部分群众对保护植物资源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时有发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政策,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治的同时及时进行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公民生态观念和法治意识,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法官提醒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原标题:《【以案释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永平两村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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