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骆马湖新沂水域实施“退养还湖”的通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8 17:16

为保护和改善骆马湖生态环境,保障周边地区饮用水和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组织实施骆马湖“退养还湖”,现就骆马湖新沂水域实施“退养还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清退无证养殖网箱、网围。

2.结合退圩还湖,全面清退有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养殖证或收费票据)养殖网箱、网围。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2)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市骆马湖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大队监督管理;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实施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还湖计划实施前,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建设圩区的进水设施或者分段平毁圩堤。已圈圩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圩堤,不得转作他用。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19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完成现场清查登记、丈量核实面积及公示工作,签订拆围协议书;签约拆围户自行完成围栏、围网、网箱拆除、栈桩拔除、清运;组织拆围质量验收,拨付补偿金。

(二)强制拆除阶段(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对在10月15日前未签订拆围协议书的养殖业主,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大队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巩固验收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严格控制骆马湖湖区不再新增养殖。

四、补偿标准

本次补偿仅针对网围养殖,网箱养殖不予补偿。本次补偿标准参照宿迁市湖滨新区骆马湖围网拆除补偿标准、新沂市骆马湖水源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养殖设施补偿费:包括养殖使用的毛竹、木桩、网片等相关养殖配套设施的补偿费,该项补偿费适用于协议拆围面积养殖设施所有人。补偿标准为:300元/亩。

(二)养殖苗种补偿费:包括养殖水面内投放的主养、套养所有苗种补偿费,该项补偿费适用于协议拆围养殖面积所有人,补偿标准为300 元/亩。

五、补偿方案

(一)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在10月1日前签订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协议后,30日内自行清理网围设施的,全额补偿。

(二)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在10月1日至10月15日签订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协议后,30日内自行清理网围设施的,补偿50%。

(三)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清理网围设施的,相关部门将代为拆除。所涉及的拆除、清理费用在其补偿费中扣除。对在10月15日前未签订拆围协议书的养殖业主,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大队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六、其他事项

(一)养殖户在清理鱼货期间,使用毒、电等渔业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除扣除所有补偿外,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因使用禁用渔具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渔业纠纷等损害其他渔业生产者利益,还将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二)拆围期间严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所有人员应遵守湖区管理秩序,对扰乱秩序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沂市农业农村局

新沂市水务局

新沂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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