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特殊保护,你注意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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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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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

前段时间闹得风风火火的“红领巾事件”已经落下了帷幕,涉事商家被罚34万余元。但是事情的影响并没有就这样结束,对于孩子们而言,红领巾代表了一种感情,戴上了红领巾就是少先队员,少先队员代表了我们要心思单纯,勇敢,这些美好的情愫都是和商业化的手段正好背道而驰。人民日报刊文《别让商业行为侵蚀校园》,基础教育启迪心智、塑造人格,一旦商业元素过度介入,就会扭曲教育的本质,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为了给孩子们一个纯洁的环境,我国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

关于广告是这样规定的

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3、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关于烟酒是这样规定的

1、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2、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这些营业性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2、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3、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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