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玉米地边私拉电网,酿成惨剧,谁担责?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11:36

为防野猪吃玉米私设电网

2023年7月初张山(化名)与妻子李思(化名)在山上种植的玉米被野猪吃了导致二次补种,后张山为防止野猪再次破坏庄稼便在山上自家的玉米地周边架设铁线,铁线固定在木棒或竹子上,距离地面50厘米,与其家中使用的电路相连通。张山及李思分别对与电路相连的铁丝网进行通电、断电管理,每天近天黑时通电、早上断电。7月30日一如常态,天快黑的时候李思将电插头插上,铁丝网通电后即回到家中。

牵羊人路过惨剧发

7月30日下午王武(化名)和其姐姐赶集回来后,便告知姐姐自己要到山上将拴着吃草的羊牵回,怎料晚上9点不见回家,母亲便找到亲戚帮忙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后喊了周边村民一起上山找寻王武。最后在张山家玉米地边上找到了王武,当时王武双手搭在张山家玉米地边的铁线上,已经死亡,村民用电笔测试后发现铁线上是通电的,随即保护现场报警。后经鉴定,王武系电击死亡,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电线电压进行检测,接通电源后,测得被害人王武右手抓握处电线电压为207.2伏。

心存侥幸——“很少有人会到我们拉电网的地方”

案发后,张山及妻子李思对私拉电网的事实供认不讳。

张山说:“架设电线是因为自家种的包谷种被野猪全部吃掉,第二次补种时其就在地的四周拉根铁线围起来通上电来防野猪破坏庄稼。我们想着很少有人会到我们拉电网的地方,因为怕牛羊触电和引起火灾,我们都是白天断电,晚上通电,7月30日那天妻子也是天快黑了才把插头插上,怎么会知道……”

法官断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山、李思为防止野猪祸害庄稼,二被告人主观上应当预见私自在其家玉米地边拉的电网可能会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却由于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从而造成被害人王武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张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逮捕羁押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还犯另一罪,但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思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被害人亲属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张山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逐渐增多,野猪破坏庄稼的事件时有发生,遇有此类情况,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运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私拉电网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为自己的利益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标题:《【普法强基】玉米地边私拉电网,酿成惨剧,谁担责?》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