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宗教事务部门配合,其中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擅自开展宗教培训或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或者向信教公民摊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会同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
(二)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的;
(三)未办理有关手续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设立许可。
第六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前,继续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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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宗教法规】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