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说法】关于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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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23:05

三八妇女节,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九原区法院为广大女同志们送上一份普法大礼包,祝福大家节日快乐,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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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妇女节的放假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但是,今年妇女节是周日,根据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所以今年的三八妇女节恰逢周日,是不需要补假的。

二、在企事业单位用工过程中,妇女享有哪些权利

(一)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是否有效?

无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女职工怎样办?

用人单位如违法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五)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样维权?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婚姻法中关于妇女的保护

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

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

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

4.沿用经济帮助制度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离婚时接受帮助的多为女性。

5.生育自由不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四、刑事领域关于妇女的保护

1.强制措施上的特殊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刑罚执行上的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适用死刑上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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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关于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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