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系列谈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有哪些考虑?强化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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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4 03:42

今天,《新〈公司法〉系列谈》栏目为大家带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有哪些考虑,强化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有哪些考虑?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效压实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兼顾了市场投资创业需求,并结合了我国公司平均寿命4.4年、中位数3.6年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上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公司法对于设立公司仍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不要求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没有增加公司设立负担。

此外,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次关于股东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修改之前已经设立的公司。但是,某些出资期限过长的公司长期存在,影响出资诚信、交易安全、公共利益,不利于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考虑到上述实际问题,修改后的公司法在附则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公司按照规定用当年税后利润、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即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项减资只需要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需要履行通知债权人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股东通过简易减资抽逃出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进行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强化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1.明确股东出资责任。一是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完善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责任。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可以在催缴书中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未履行出资核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强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增加等比例减资的规定。公司减资,应按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原标题:《新《公司法》系列谈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有哪些考虑?强化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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