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要修订了,法律保护女教师的这些权利!
2022-03-0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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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今年将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次“修法”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教育系统,女教师的人数占了半壁江山。可以说,女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良好保障,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能否基业长青。那么,女教师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关注自己的哪些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01
学校招聘搞性别歧视?
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不容侵犯
2014年,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某培训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被该校以“限招男性”为由予以拒绝。随后,郭某将该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2014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学校对郭某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则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次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搞性别歧视,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女同胞们应当怎样维权呢?
首先,用人单位可能应承担行政责任。求职女性发现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或者被用人单位以“限招男性”为由拒聘的,可以拨打12333、12338、12351等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按照规定,相关受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约谈和调查,责令其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其次,用人单位可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的女性求职者,可依法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法律责任。求职者在起诉之前,应当搜集、保留好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证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02
反对职场性骚扰,法律为女同胞们撑腰
2020年8月25日,某地一名女教师在微博上发文称,她被学校校长钟某某以教学工作变动为由叫到校长办公室谈话,谈话期间被钟某某抱住,并“做了至今不愿意回忆的动作”。两天后,又有两名高三学生举报称,4年前她们读初中时也曾遭钟某某猥亵。随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教育局宣布暂停钟某某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职务。2021年5月,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两罪并罚,判处3年3个月有期徒刑,5年不得从事教育行业。
遭遇职场性骚乱,是一些女同胞们的切肤之痛。一些单位的不法分子,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以各种方式对女职员实施性骚乱,严重损害了女同胞们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此次拟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力图加大对女性的保护力度,严惩性侵害、性骚扰行为。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另一方面,《草案》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治职场性骚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女同胞们在遭遇职场性骚扰之后,应当如何维权呢?首先,可向所在单位进行投诉,要求单位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性骚扰者。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强制猥亵罪”等犯罪的,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0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某集团公司出台规章制度,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随后,幼儿园有一名女教师因为“插队”怀孕,被园方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女教师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女教师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女职工生育、抚养子女虽是家庭义务,但同时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一些单位以孕育女职工不能保证工作连续性、增加了单位成本开支为由,肆意对女职工的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权利进行非法限制,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按照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了上面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后盾,一旦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有的权利,女同胞们应当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雷思明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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